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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法官,你说得有道理,调解书我们就不要了,这个事情就按照你说的办。”

近日,珙县人民法院洛表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村里规划好的线路,这个路必须修,大家必须配合!”

“我不同意,不准挖我的坝子!”

2023年8月,珙县王家镇百花村实施道路硬化工程过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发生言语冲突,进而转变成肢体冲突,造成了李某肋骨骨折、面部软组织肿胀的后果,经鉴定机构评定为轻微伤,珙县公安局王家镇派出所就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李某诉称,治疗前述伤情所花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支出30532元。李某咽不下这口气,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予以赔偿。

“我打他是有原因的,不是平白无故打的,他挖我的坝子,我肯定不得干撒,我不得赔偿他的。”

“那就没得啥子好说的,法庭肯定会支持我的,打了人不赔钱没有这个理。”庭审过程中,王某与李某各执一词,王某认为李某不服从安排,李某认为王某打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郑超前往珙县公安局王家镇派出所调阅案件相关资料,询问承办案件民警具体情况,同时走访村社干部、群众。案子虽小,郑法官察觉出双方其实就是咽不下那口气,考虑到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既不利于纠纷化解,还可能激化矛盾,于是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柔性化解本案矛盾,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劝解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换角度进行思考,分析利弊。

“都是一个村的,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你要是被打成这个样子,你肯定也不服气。”

“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其实和对方同意赔偿的数额差距不大,直接赔偿总比继续打官司来得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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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法官的多轮悉心说理下,双方态度有所缓解,僵局逐渐“破冰”,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自愿赔偿原告李某10000元损失并当场履行,且要求法院不出具调解书。矛盾和平解决,纠纷彻底化解,两人握手言和。

珙县法院洛表法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帮助群众寻找诉讼最优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2024年1-4月,洛表法庭结案161件,调撤122件,调撤率75.78%。

供稿人:珙县人民法院赵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