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徐禛子 向玲

吕某因未完成公司业绩要求,公司将其调岗至其他地方工作,但吕某未去报到,公司认为其旷工,要求与其解约。吕某状告公司要求赔偿金。今年5月初,经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审理,驳回了吕某诉讼请求。

2007年9月,吕某被介绍到某超市做销售导购员。2019年5月1日,吕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外包劳动合同书》,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项目任务期劳动合同书》,载明劳动期限至工作项目结束。2023年3月、7月,吕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导购月度责任书》,约定了月度销售任务,若累计两个月不能完成则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服从公司安排调店培训。

由于吕某的销售业绩未达标,2023年7月中旬,某网络公司向吕某寄送了《工作调整通知书》,将其调整至另一超市分店担任导购促销员。吕某因不愿意去其他门店故未去该分店报到上班。2023年7月20日,某网络公司向吕某寄送了《督促到岗通知书》,督促其接到通知后1日内到岗,否则被视为旷工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23年8月4日,某网络公司向吕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吕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网络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承办法官为此详细调查了吕某未调岗的原因。吕某陈述,自己在原岗位工作熟悉,且在新岗位销售不佳。

经审理,法院认为吕某经公司培训指导仍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据此将其调整至其他门店符合法律规定,且调整的工作地点离原工作地点并不远,属通勤的合理范围。吕某无故不去新工作岗位报到,公司以其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因此无需向吕某支付赔偿金。在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及时针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判后答疑,虽然未支持吕某的诉请,但因法官调查细致、裁判得当,吕某服判息诉。

审理中依法划定涉案公司赔偿范围,有利于减轻企业诉讼负担、护航企业良性发展。接下来,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持续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到每个案件、每道流程、每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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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