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的出罪条款(“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出罪依据,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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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遗憾的是,她也是一个沉睡条款。基层司法人员不敢用、不愿用,宁左勿右、机械执法甚至麻木执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只要表面符合刑法条文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就轻易刑事立案,而一旦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往往就停不下来,最后基本上都会定罪。但近日发生的两件事,可能逆转这一局面,使轻微犯罪嫌疑人不再随意入罪。

一是万选才院长四年前的何某醉驾案无罪判决书近日在网上刷屏,获得全网好评

这次网上疯传的时任广东佛山顺德法院万选才院长作出的[2020]粤0606刑初2648号何某醉驾案无罪判决书,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定罪的情况下,适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判决无罪,赢得全网好评,网友称是伟大的判决书。

我昨天也写了《这份醉酒案无罪判决书,堪称说理的典范,希望这样的判决越来越多》一文,盛赞该判决书:我们不仅能从判决书中看到法官的勇气和担当,还能看到法官的司法良知和专业水平!有这样的刑事法官,是百姓之福、国家之幸!并希望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越来越多。

让我们再次重温判决中的十大金句:

1.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

2.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3.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4.立法为了执法的统一和效率,只能用相对公正取代绝对公正,即普遍适用一个不考虑个体差异的统一标准。立法不便规定,不等于司法不应该去考虑。

5.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证驾驶认定为从重情节,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统一和便捷,作如此统一规定并无不当,但这并不排除司法实践中对个体因素的考察。

6.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情依理,这个情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

7.唯有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刑法才会有更强的威慑力。

8.在社会效果方面,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

9.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10.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的多一些宽容。

万选才院长的醉酒案无罪判决书,对刑法第十三条进行了全面、精准的阐释,堪称完美。

二是最高检最近发布的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案,引起广泛关注

最高检最近发布的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检例第209号),也明确指出:行为人虽然“多次盗窃”,但根据行为的客观危害、情节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考量,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刑罚处罚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适用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朱某多次盗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定罪处罚。但检察院认为,刑法规定“多次盗窃”意在惩处惯犯惯偷,朱某的行为系偶尔贪图小利,被盗的多肉植物价值仅为98元,且朱某在案发后主动归还被盗的多肉植物,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朱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其行为可予以治安处罚。最后,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案一发布,遂引起广泛关注,纷纷认为最高检发出强烈信号,正式激活刑法第十三条,轻微犯罪刑事政策有望调整。

时间来到2024年5日,在各种因素交织作用下,不管底层民意还是上层意志,估计都感觉基层司法人员过左,判处的罪犯太多,尤其是将醉驾、帮信等大量轻微违法犯罪人入罪,导致民怨越来越大,社会对立面越来越多,也造成越来越高的不稳定风险,确实到了需要纠偏的时候了。这或许是一个法治的转折点,从此后,刑法第十三条出罪条款正式被激活,轻微违法犯罪人有福了,可以不再蒙受牢狱之灾!

面临新形势、新风向,希望全国各地各级司法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增强为民情怀、提高业务能力,确实做到慎刑慎罚,不再简单照搬法条机械办案,而是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敢于适用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坚决不按犯罪处理。

程曾锦律师写了《张艺谋:再拍一部〈第十三条〉?》一文,建议张艺谋再拍一部《第十三条》,并认为该片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功,也将会有更好的效果,我完全赞同。

只有真正激活刑法第十三条出罪条款,切实做到慎刑慎罚,才有更加全面的公正,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尊重、对法治的信任,从而实现政通人和、国富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