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3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虽说算不上是业绩排名前茅,但是,绝对没拖后腿,所有业务员里面,也在中上水平,每个月也能为公司赚不少钱。即便如此,老板还是想让我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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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板来说,这也是他的常规套路,招新人,让其用自身的人脉和资源去拓展渠道,在渠道稳定之后卸磨杀驴。有些人是在老板开启了绩效考核之后,难以为继,自己走人的,也有些,是被老板直接裁掉的。现在看来,我也到了应该走人的时候了。当然,老板要处理掉的人不止我一个,而是一批。

人事找到我的时候,没有废话,直接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做好交接之后就办手续走人。

她这么直来直去,我同样不跟她绕弯子了,直接问她,是裁员还是开除?当然,这两者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是要我走人,但是,过程却大不相同。裁员,那是公司为了改善经济状况,避免劳动力过剩而做出的一种合理的辞退员工手段,通常裁员补偿是N+1。而开除,就不一样了,按照我目前的状况,显然是没有违反公司制度或者法律的,公司要我走人,只能是违法开除,那按照规定,需要进行2N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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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也不是傻子,干脆利落地回答,是裁员。

说实话,这个回答在我意料之中,人事承认是开除反倒是不正常了。当然,对于他这样的回答,我也早就帮她留好了坑。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虽然有自主用工权,但是,裁员超过20个人,或者不足20个人但是超过公司人员占比10%,必须要上报工会或者全员公示,并且跟人社局报备。我们公司就几十个人,这次你通知过叫走人的已经有七八个了,肯定超10%了,我们公司没有工会,那就必须提前30天全员公示,至少我到目前为止是没看到公示的。至于人社局的报批文件,我好像也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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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这些话把人事怼得无言以对,但是,我很清楚,我摆脱不了需要走人的命运。无论是重新公示,还是人社局报批,都是一个形式性的东西,30天时间而已。即便老板不愿意等30天走程序,直接让我走人,对我来说,违法裁员也就赔6个月。

拓展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