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1日至17日是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人民群众防灾避险意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省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的为了发泄情绪放火烧毁车辆,致使公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不顾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盗窃、收购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获取非法利益;有的盲目施工挖断光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案例一 放火烧毁车辆危害公共安全

叶某某因妻子突然离世产生负面情绪,分别于2023年6月16日凌晨、17日凌晨、18日凌晨,在不同路段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点燃,致使7辆汽车被完全烧毁、6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某小区1层住户外墙保温层烧毁28平方米。经鉴定,烧毁财物总价值为557510元。

2023年6月19日,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9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7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叶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盗窃、收购窨井盖危害市政基础设施安全

2022年3月6日至12日期间,侯某某因手头拮据,多次在夜间驾驶三轮摩托车盗窃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共13个,销售给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杨某某作为回收公司主管人员负责办理了回收业务,并通过微信向侯某某支付5154元。13日零时许,侯某某再次盗窃窨井盖时,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窨井盖6个。经侯某某指认,其盗窃窨井盖的现场共11处,其中6处位于机动车道路上,4处位于非机动车道路上,1处位于人行道上。2022年3月13日,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9日,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侯某某、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杨某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损坏光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2021年6月7日,仝某雇佣工人在襄汾县某工厂门口开挖自来水管道时,不慎将某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所辖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临汾到侯马中继段正在使用中的直埋光缆挖断,致使该段光缆无法使用达15小时49分钟。2021年11月,襄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2月移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4月,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对仝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