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本人银行卡

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电诈

竟还想将卡内违法资金据为己有

近日

永修县公安局破获一起

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印章案
带破一起“掐卡”案中案

2024年4月

永修县公安局接到某银行电话

称该行客户杨某

持有一份派出所盖章的资金证明

请求民警辨明真伪

经核实

该所并未出具相关证明

民警立即前往该银行

对杨某开展调查

经查

杨某偶然学到一条“生财之道”

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

获取非法利益

然而看到卡上有巨额资金流水时

杨某动了贪心

竟然想“黑吃黑”

他要求银行

取消该卡的非柜面交易权限

并多次到银行想将该笔资金取出

因无法提供合法资金证明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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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不甘的杨某

打起了歪主意

通过不法渠道购买了

一份载明上述资金为合法资金的

虚假派出所证明

想蒙混过关

好在警觉的银行工作人员看出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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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杨某因涉嫌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依法逮捕

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普法知识

1

什么叫“掐卡”

“掐卡”顾名思义就是截留、拦截已经出租、出售的银行卡内资金,具体作案手法是行为人先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申领银行卡(一般还会办理配套的手机卡、开通手机银行、办理U盾等),之后将上述银行卡出租、出售或直接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账,待资金进入银行卡后,再通过挂失、转账等方式,将卡内资金据为己有,也就是俗称的“黑吃黑”。

2

相关法律条文

一、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银行卡是个人极为私密的物品,与个人信息深度绑定,不可出售、出租甚至转借;银行卡中的不义之财也不可随意占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工具人”,以“黑吃黑”的方式占有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九江公安

编辑:左 丹

责编:陈 姗

审核:杨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