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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不同意赔偿。我是通过合法渠道进的盲盒笔,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一名当事人在被告席上低着头,侃侃而“念”。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专业名词。眼前这位被告并非专业人士,怎么能就此滔滔不绝?审判台上的我直接给出疑问。

法官,我没学过法,我什么都不懂,但我找到了你之前关于这个盲盒笔的判决书,也有二审的。我是照着你的判决念的。”

拿着我的判决,在我的法庭上抗辩原告?这样戏剧化的场面,我还是第一次遇到。 审判台上全神贯注的我,思绪电光火石,回到2022年。

“五元的盲盒笔,让我赔8000?”

开了近三十年的烟杂店,林老伯怎么也没想到,现在竟被店里五元区销售的一支盲盒笔,带到了法院被告席上。

这一年,同样没有想到的还有我。2022年,随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由集中管辖调整为属地管辖,每个区法院均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我从侵权审判进入全新领域,感受到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度的“森严壁垒”。

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现场,有身经百战的双方律师行云流水般唇枪舌战,也有紧张惶惶的被告竹筒倒豆子讲故事。由女儿搀扶进来的林老伯,属于后者,面对原告的起诉毫无章法。

我在庭前已经仔细阅卷,案情比较简单:原告某动漫公司是全国首批百家动漫企业,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先后注册了多个“叶罗丽”商标,又以核心原创品牌“叶罗丽”为中心,形成了全产业链,后开发出“叶罗丽”盲盒笔上市售卖,售价9.9元。2021年,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店铺中销售包装上印有“叶罗丽”商标的盲盒笔,遂起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成本5000元。

在庭前的电话联系中,被告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这个案件应该能调,结合案件标的,我做了一个预判。

“低于8000元的话,我们不调。”原告律师一口价,没有回旋余地。

“8000!”林老伯激动了,“你们第一次来店里,开口就是要8000,我们吓坏了。我们不是故意冒犯你们的,我们不知道‘叶罗丽’是商标啊。司法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叫我们去后,我们回来就销毁了这些笔。”

被告构成合法来源抗辩吗?

案件进入正式审理。我了解到更多情况:林老伯的烟杂店是其家中一间临街的小卧室改建而成,面积10.44平方米,由于对着一所小学,林老伯又年事已高,近两年来开始转型售卖文具和玩具,且只在放学时段卖一两个小时。

2021年9月前后,电视里播放叶罗丽的动画片,林老伯在批发市场进货时看到涉案盲盒笔,于是进了一盒,共36支,批发价一支2.3元;放在店里五元区销售,卖了快一半。林老伯又主动提供了进货的批发商,位于该批发市场的某文具店。

经过庭审可以认定,林老伯销售的盲盒笔确实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但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林老伯的情形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抗辩呢?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老伯提交了9张单据,这些单据形式多样,有打印小票形式,也有手填式或打印式清单;买卖商品基本为10元以下文具。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单据没有公章,且在网络上并未查到某文具店的商家信息,故不认可林老伯证据的真实性。

法庭之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句法谚道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而庭审,则是举证与质证较量的舞台。原告律师给出精准的反击。林老伯无奈地说:“批发商给我们的都是收据。”

“有微信或者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吗?”我提示。

“我年纪大,不会使用这些,都是现金支付。”林老伯的声音更低了,但又燃起希望:“我女儿可以带着原告律师去批发市场找这个店铺。”

本案中,林老伯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认定合法取得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某文具店作为证人到庭接受双方质证,可以补强林老伯证据的证明力。

“我只能带着原告去批发市场……”林老伯反复地说着。

举证责任被称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如果林老伯不能证明合法取得涉案侵权商品,恐怕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依托机制,求教“外脑”

根据日常经验,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存在商品种类繁多、货源丰富、数量庞大、流通成本低、流通效率高等特点,导致相关交易欠缺规范性、严谨性。 如果就此简单否定这些证据,会不会沦入机械司法的窠臼? 我和法官助理在网上案例库中搜索相关判决和文章,但在证据认定上还是所获甚少。怎么办?

当时, 正逢上海法院大力推进与法学院校的合作交流,我院聘任了一批知产领域的法学专家 ,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强化辖区内知产保护。我为什么不利用这一机制,解决我的审判疑难呢?

于是我大胆向专家请教,很快得到了反馈:合法来源抗辩实质是无过错抗辩,反映的是过错责任,应该依照民法原理判断销售者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合理注意义务的程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与行业、商品的价格、交易渠道、交易习惯、销售者的规模和专业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必须进行个案判断。

我详细查阅相关资料,并结合专家指导,在此基础上,我在判决书中详细分析了被告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的理由。 我的这份判决眼看就要呱呱坠地了!

一步之遥,现场调查

由于是我就此类案件的第一份判决,心里七上八下,我反复审视这个案件。在法律上,专家提供了极具参考性的意见供参考。在事实认定上,我做扎实了吗?这个案件,发票没有、转账记录没有、批发商在网络上搜索不到,而我的合法来源认定是建立在批发商和交易真实存在的基础之上!

我带着助理,和原告律师以及林老伯的女儿,来到了林老伯所说的批发市场,走上三楼,果然,正是法庭上说起无数遍的某文具店。该文具店还向我们提供了一个情况:原告已与涉案侵权商品的生产商达成了13万元的和解协议,协议已履行完毕!

至此,一切尘埃落定。原告已从侵权源头获得赔偿。

原告律师在一旁由衷地说:“郭法官,你为这么小的案子到现场调查,赞!”

向过度维权说“不”

盲盒笔案件不是个例。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也存在过度维权案件。这些案件存在几大特点 原告起诉模式已经程式化,案件层层分包;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不懂法也怕麻烦;案件基本和解撤诉结案,原告甚至有以此牟利之嫌。这样的维权模式造成一边层层获利,一边无奈赔偿,不仅挤占司法资源,而且污染了权利保护的碧海蓝天。

在这样的考虑下,我的判决中不仅驳回了原告关于经济损失的请求,对于其维权成本我也不予支持。原告在类似案件中第一次遭遇滑铁卢,对判决全面上诉。

等待的过程是难捱的。等待中,我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知产案件的判决中,写道这样一段话,某种意义上也是在向过度维权明明白白宣示态度: 权利人应注重打击侵权源头,重点通过起诉制造者以有效维权,而不宜仅选择小微零售商为被告;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同时,也 必须对权利的行使依法予以引导,以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能为权利人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司法救济。

2024年1月,案件的二审判决,来了——维持原判!同时,我也收获了知识产权审判中当事人送来的第一面锦旗。

前面的故事讲完了,再回到当下的案件中。

看着眼前这个认真读着我的判决片段、捍卫自己权利的被告,我感觉胸腔里一股力量升腾,许多场景升浮:我和助理冒雨去批发市场的某文具店取证;法院设立知产审判专家智库;各级法院谨慎审理果断下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库……这里的每一个事件都有意义,看似是单一孤立的存在,但百川归海,终成涓滴。为实现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公平正义,值得每一位法院人脚踏实地的探索和努力!

主审法官

郭 芬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郭芬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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