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朱某秀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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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秀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中牟县广惠街刘申庄村南林地内修建仓库,致使约106.1亩土地遭到破坏。经评估,涉案土地复垦费用为80.16万元。检察机关委托中牟县林业园林局对涉案土地恢复情况制定恢复方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朱某秀自愿交纳85万元作为土地恢复的保证金,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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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中牟县人民法院以朱某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令朱某秀排除妨碍,并按照中牟县人民法院确认的《朱某秀涉案林地恢复方案》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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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探索了审理破坏环境案件如何保证实现环境修复目的的新模式。一是尝试采取了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检察机关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土地恢复费用进行评估,侵权人可依据评估结论预付生态修复保证金。二是引进环境资源修复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出具恢复原状方案,生效判决执行后,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进行验收。如不能验收合格,由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替代履行,费用从生态修复保证金中支付。本案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中,探索出了一种便于执行、产生实效的裁决模式,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司法目的,开拓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晨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