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的一天凌晨,村民张某在自家桑树地抽水,后抽水机出现故障,张某在前往查看抽水机途中被脱落的网线绊倒受伤。同日,经公安机关出警后确认,甲公司为该网线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遂将甲公司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网线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对辖区内的网线具有管理义务,因甲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致使张某受伤,对此甲公司具有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夜晚在田间河堤上行走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其未尽到谨慎义务,对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甲公司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5731.98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法律对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只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这样可以督促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强履责,强化日常维修、维护,有效减少、避免出现脱落、坠落现象,防止造成他人损害。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