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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要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切实保障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案情

  代理人代签劳动合同公司拒不支付工资

2022年2月15日,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了云南某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装饰工程。同时,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某为代理人,负责该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质量、进度、验收)、工程结算及其他合同相关事宜。

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人在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022年3月9日,陈某代表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向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明确,乙方向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2万元,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甲方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该劳动合同书加盖有“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资料章。

2022年3月10日起,向某即到建设项目工地工作。2022年9月9日,陈某代表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给向某出具了一份工资欠条,载明: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向某在某建设项目工程工作的工资为7.2万元,并承诺于2022年9月19日前付清,欠款单位为“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欠条加盖有该公司的资料章。

之后,因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向某支付工资,向某向腾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年1月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向某工资90240元。

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此仲裁结果不服,认为劳动合同及工资欠条是陈某所签,向某仅与陈某存在劳务关系,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于2023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陈某与被告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均有约定,符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该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某即到原告工地工作,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确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据此,法院判决由原告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向某工资90240元。

释法

  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该案中,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其授权代理人陈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符合委托代理授权的相关规定,陈某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陈某与向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营造了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马绍益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