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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中充值、打赏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往往会对充值、打赏行为予以否认,并要求游戏平台或主播方将款项退回,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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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是一名10岁的小学生,他在父母外出上班期间,独自一人在家使用手机下载了某款游戏app,并绑定了其母亲的微信和银行账户,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小宇在该游戏app上多次充值购买游戏币、道具等,累计支付了1560元。后小宇母亲发现微信资金非正常支出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游戏公司客服人员反映未成年人充值问题,维权未果后,小宇母亲将游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宇充值行为无效,判令游戏公司退还充值款。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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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宇母亲提供证据证明,充值行为确实为小宇个人所为,父母并不知情,且不予追认,所以小宇的充值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小宇父母在对子女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上也存在疏忽,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游戏平台退还了游戏充值款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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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宇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宇使用其母亲微信、银行卡进行实名认证并充值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现小宇父母对其充值行为不予以追认,该行为就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游戏公司应当退还充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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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结语:

家长们要帮助青少年选择健康的娱乐方式,控制青少年接触电子产品的时间。合理安排游戏和学习的时间,并保管好支付密码,尽可能采用指纹支付或者面部识别的支付方式,减少青少年使用的可能性。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打赏行为,应当保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家长不知情的相关证据等,与游戏、直播平台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解决。

审 核:白 丽

作 者:雷甜甜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