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烟台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审判员、二级法官助理姜松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姜松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审理方面帮忙,收受包括两名律师在内给予的财物。因犯受贿罪,姜松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9.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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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松诚生于1969年1月18日。1991年7月至2021年12月任莱州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金城法庭庭长、执行庭庭长;2011年12月起任烟台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四级法官助理、三级法官助理、二级法官助理。

《姜松诚案发情况说明》记载,姜松诚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系2023年7月莱州市监察委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当日,烟台市监察委指定莱阳市监察委管辖,莱阳市监察委于2023年8月8日立案调查,同日对姜松诚采取留置措施。

2023年12月6日,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莱阳市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22年5月,姜松诚利用担任烟台中院审判员、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忙,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5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6起犯罪事实显示,姜松诚不仅收受公司负责人的请托,还先后接受过两名律师给予的购物卡或感谢费。

一起是,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姜松诚利用担任烟台中院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华的请托,为其代理的涉诉案件提供帮助,2018年1月,收受孙某华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一张。

另一起是,2021年,姜松诚在任烟台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期间,参与了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强代理案件的相关工作,2022年5月,收受林某强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姜松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关于辩护人主张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姜松诚虽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但并未全部如实交代办案单位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姜松诚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另外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4年4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姜松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9.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