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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之际,今天(5月17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年至2023年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通报徐汇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第17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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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徐汇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学新通报该院近年来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民事审判庭庭长徐磊介绍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发布会由徐汇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柏乐主持。

据通报,自2016年5月,徐汇区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一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后,积极探索推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建立家事审判各项工作制度,如引入家事调查员、抚养费提存监管、家庭教育指导与治疗、探望辅助监督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的全过程,推动家事审判工作取得新发展,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期间,该院民事审判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1名法官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5件家事案件入选全国、上海市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6年5月-2023年12月,徐汇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6860件,家事案件占同期民事审判庭审结的全部案件的19.68%。家事案件总体呈现出财产类型多样且价值较高、案件事实复杂性日益突出和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尖锐、容易激化等特点。

针对白皮书中反映的涉老、涉少、涉妇女案件方面家事典型问题,该院围绕以下四方面提升家事纠纷化解实效:一是多措并举开展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建立健全涉老案件审判工作新机制,强化提升涉老案件审判工作实效;三是探索“六项协作机制+一项协议”,织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四是用好“三项审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女性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次,徐汇区人民法院从近年来审理的家事纠纷中,选取并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件,其中多起获评全国、上海市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盖老年人居住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抚养费提存制度、指定监护人制度、诉中抚养协议等,以及专业家庭教育治疗、家事审判协作机制在家事纠纷实质化解的运用,多角度展示家事纠纷中人民法院的典型做法和审判思路,以期为家事纠纷的有效化解提供有益的指引。

会前,徐汇区人民法院联合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共同签署《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协作配合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站”揭牌。根据备忘录,下一步四单位将建立办案协作机制、人才共建机制、普法共宣机制,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根据需要开展或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共同促进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保护的有机结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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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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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兆靓

徐汇区人大代表,枫林街道沈家里居委党总支书记

习近平总书记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事审判工作一直是徐汇区人民法院的特色和亮点工作,近年来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方面敢于人先、开拓创新,引入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参与家事审判工作、创设抚养费提存监管制度等举措让人印象深刻,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家事审判不仅需要体现法律的权威,更需要体现法官的温度,希望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坚持用大爱和温暖点亮当事人,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家和万事兴”“诸事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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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慧芬

徐汇区人大代表,漕河泾街道罗城居民区居委会主任

有幸受邀参加徐汇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聆听了尹学新关于徐汇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的通报。2016年至今,徐汇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建立健全家事审判各项工作制度中持续发力,推动家事审判工作取得新发展。

徐磊对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主要内容的介绍,让我进一步了解到人民法院在一个个鲜活复杂的具体案件中,不畏艰难挑战,深入理论研究,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有效化解一件件家事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确保社会稳定。

典型案例摘编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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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

子女处分老年人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意愿

——吕某与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资购买,戴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吕父去世后戴某同意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工作日期间,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下学与戴某共同居住于案涉房屋。吕某为生活便利欲出售案涉房屋后置换房屋,并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遂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戴某虽放弃登记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某虽是案涉房屋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吕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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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本案判决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在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援引现代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兼顾中华民族敬老护老的善良风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指引,充分尊重耄耋老人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及老人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的现实考虑,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对于如何细化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案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

/ 案例2 /

酌分遗产人分得遗产的比例可高于法定继承人

——苏某甲与李某田、李某禾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苏某于2018年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苏某泉的姐姐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苏某泉无其他兄弟姐妹。苏某甲系苏某乙的养女。李某田是苏某泉堂姐的儿子,李某禾是李某田的儿子。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苏某泉、李某禾共同共有。苏某泉的梅花牌手表一块及钻戒一枚由李某田保管。苏某甲主张由其继承苏某泉的房屋产权份额、手表及钻戒。李某田、李某禾认为苏某甲未对苏某泉尽过扶养义务,而在苏某泉去世前十余年间一直由李某田负责其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看望照顾,并由李某田处理其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故应由李某田继承所有遗产。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苏某泉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死亡,其未立遗嘱,在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且苏某泉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苏某甲有权代位继承苏某泉的遗产。李某田与苏某泉长期共同居住并对其进行照顾,相较于苏某甲,李某田对苏某泉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某田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某甲。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苏某甲名下产权份额、手表、钻戒由李某田继承,李某田支付苏某甲房屋折价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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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典型案例。侄甥代位继承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引导人民重视亲属亲情,从而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还适用了遗产的酌给制度,即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给遗产,本案中对照顾被继承人更多的酌分遗产人分得比法定继承人更多的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本案获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 案例3 /

子女抚养费支付可以采取联合监管下的提存方式

——陈女与卢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卢某某与陈母同居生活期间非婚生育原告陈女。卢某某、陈母结束同居后约定陈女由陈母抚养,卢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0万元。后陈母携陈女独自生活,卢某某依约支付2年抚养费后,未再主动支付抚养费,陈母也无法联系卢某某。故陈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卢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抚养费170万元。卢某某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担心一次性支付陈母可能挪用。陈母认为卢某某难以保证抚养费按时足额支付,如果不一次性支付,将来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一次性支付七年抚养费70万元;二、被告自2028年起至2037年止每年7月1日支付原告抚养费10万元。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第二项中10年的抚养费100万元能够得到履行以及专款专用,本案创新地采取了联合监管下的抚养费提存方式:卢某某将剩余抚养费100万元一次性支付到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在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监管下,由公证处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方式分期发放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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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经由四家公权力机关联合监管提存抚养费的案件,创新地采取了多机关联合监管、公证处提存的方式,开启联合监管抚养费保管、监督抚养费发放、确保抚养费专款专用制度先河。一方面,联合监管提存的方式有助于确保抚养费专款专用,消除当事人对抚养费被直接抚养人挪用的顾虑;另一方面,有助于避免因抚养费按月支付而可能导致的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生活。

本案获评“上海法院涉民生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 案例4 /

变更抚养关系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翁某某与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某、翁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2月生育女儿翁女。2009年10月,朱某某、翁某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翁女由朱某某抚养。2017年至2020年期间,朱某某邻居及翁某某曾多次因朱某某对翁女实施家庭暴力而报警。原告翁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变更双方婚生女翁女由翁某某抚养。被告朱某某辩称,朱某某与翁某某离婚后,翁女跟随朱某某生活成长,翁某某主动联系较少,且长期不支付抚养费。朱某某对翁女尽心尽责,虽然对翁女的教养方式存在失当之处,但已积极纠正,2020年6月被检察机关教育后,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此后未再动手打过翁女,因翁女面临中考,贸然变更抚养会打乱学习的节奏,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翁女通过视频方式向人民法院表示随同父亲或者母亲生活都可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至翁女所在中学对翁女进行了单独询问,并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本案进行了家事调查,认为原、被告在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方面相当,被告长期、持续性地对翁女实施家庭暴力,使得翁女多次离家出走,身体、心理均遭到了伤害,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判决支持翁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委托上海知音心理咨询中心听取了翁女的意见,认为朱某某的教育理念不当且存在家庭暴力,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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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级法院在考量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时,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基本事实出发,从多个角度听取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意见,参考支持起诉机关的意见,辅之以第三方社会观护组织和心理咨询机构的专业意见,构建了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体格局。在面对未成年人意见有所反复的情况时,综合考量未成年人一贯抚养状况、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及第三方社会组织的意见,从不同选择中寻找未成年人成长道路的最优解。

/ 案例5 /

“诉中抚养协议”+“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助力案件实质性化解

——郭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郭某系夫妻,生育一子杨某某。因感情不和,郭某带着杨某某搬出,与杨某分居。杨某后闯入郭某住处,将处于哺乳期的杨某某带离,并交由居住在杭州的杨某父母照料。郭某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求助。现郭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直接抚养杨某某。杨某则不同意与郭某离婚,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要求由杨某直接抚养杨某某,郭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800元至杨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如人民法院判决郭某直接抚养杨某某,愿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并要求在杨某某年幼时期轮流抚养。

办理过程

本案关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承办法官收案后立即组织谈话,告知男方抢夺孩子的行为极为不妥,并向男方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次日,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在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徐汇区妇联、徐汇区民政局共同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当天,承办法官见二人关系有所缓和,通过两个小时磋商,双方达成诉中抚养协议,将二人分居后各自直接抚养时间、探望频率、接送方式、是否支付抚养费等细节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来,并约定双方自愿遵守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直至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两个月后,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向双方发放了上海市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有了前期二人轮流带孩铺垫,加上提示的触动,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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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创新使用《诉中抚养协议》及发放全市第一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出发点始终是最大化的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诉中抚养协议》由人民法院监督,在诉讼结果的约束之下,倒逼当事人自觉承担起相应职责,即使在“分居”状态下,也能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同时也让分居父母模拟了离婚后双方面临的“带娃”状态,让矛盾尖锐的当事人在这个过渡期间冷静思考、切身感受,有利于案件后续的审理与调解工作。该案相关新闻报道被《人民法院报》、民主与法制网、《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等媒体宣传,“上海高院”公众号对该案三发推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张硕洋、何忠婷

摄影:林晓莹

责任编辑:李谷瑜

编辑:马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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