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5月16日通报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城阳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2023年12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城阳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3207965.6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据5月17日界面新闻)
这则报道引发网络关注,有网友认为,该加油站因在计量上玩巧,销售金额达320.79万元,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只有2000元,这个罚款的金额也太少了点,不痛不痒的,岂不是违法成本过低,会让人铤而走险。
网友的质疑,与罚款金额相对于涉案金额不成比例有关,认为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体现不了法律的威严。那么,相关处罚是否合理,以加油站计量作弊来说,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报道,2023年10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城阳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厅内有涉嫌具备人为干预付油量功能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8月1日开始使用该软件作弊功能模块,至2023年10月12日案发,当事人扣除已缴税款后的销售金额为320.7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
对涉事加油站的处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到,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月16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起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可以看到,这些公布的案例中,多起罚款金额均为二千元,最高的一例罚款也只有5500元,最低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
那么,加油站在计量上玩巧,罚款2000元是否做到了“罚当其罪”?
有网友认为,如果加油站没有给消费者足量加油,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应该将多收的钱退还给消费者,还要对消费者作出赔偿才合理,而不是只罚款区区2000元了事,这哪能起到惩罚的作用。
在媒体的公开报道中,有个体商户因使用的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被罚款一千多元的。也有商家因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被罚款10万元的报道。其中提到,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款。
那么,加油站在计量上作弊,究竟“该当何罪”?适用哪些法律条文才显得合适?如何处罚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力,才能彰显法律威严并让人信服?有关方面不妨给个说法,以消除公众的困惑与不解。
(来源:极目新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