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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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如果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应该如何行使权力?

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行使种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全体业主共同行使

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全体业主可以共同行使相关权利,例如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2. 业主代表行使

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可以由业主代表行使相关权利。业主代表通常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3.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行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重大决策,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可能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决定。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代表人行使

在某些地区,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代表人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5. 居委会代行职责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尤其是在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解决时。

6. 法律途径

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一个或多名业主也可以自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最合适的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也非常重要,以确保业主的整体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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