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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犯罪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结伙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96条对本罪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保留了此罪名,但将其从1979年《刑法》的反革命罪一章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之中。

组织越狱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策划下,结伙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行为。“有组织、有计划”,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制定越狱方案,进行分工,经过周密准备,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越狱行为。一般是组织在押犯采取非暴力的手段,如挖通监房的墙壁或者地道,集体秘密逃跑。因而不具有暴力性,或者只有比较轻微的暴力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组织越狱是共同犯罪的行为,一般是三人以上实施犯罪活动,否则就不成立组织越狱。狱外人参与犯罪的,应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犯罪目的是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非法恢复人身自由。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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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组织越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注意划清本罪与脱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实施了脱离监管场所的行为,组织越狱行为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脱逃行为,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脱逃罪既可以单个人实施,也可以数人共同实施,在数人共同实施时,属于普通共同犯罪,不属于聚众犯罪;而组织越狱罪只能由多人聚众实施,在聚众实施的过程中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明确的分工,有严密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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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越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机关在适用该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组织越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必须依法严惩。同时,要区别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恰当量刑。“首要分子”,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越狱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积极参加的”,是指虽不是首要分子,但是在组织越狱过程中表现积极,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的”,是指在组织越狱犯罪中只是被动参加,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