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刘治颖 5月16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周含军、戴勤永、翁创锋行政处罚。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为丹邦科技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查明,丹邦科技通过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委托收款协议等方式,虚构境外销售业务和销售回款,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282,550,216.97元、虚增利润119,999,077.15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2.59%、利润总额的744%。丹邦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对丹邦科技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周含军、戴勤永,翁创锋为审计项目现场负责人。亚太所上述审计业务收入为1,698,112元(税后)。

二、亚太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一是未充分识别和评估丹邦科技二次更换审计机构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反映的境外业务审计受限事项的影响。2019年12月,丹邦科技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变更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2020年5月,丹邦科技公告称,因中审华无法如期出具审计报告,拟将审计机构变更为亚太所。中审华在沟通回函中明确告知辞任原因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原定计划执行对丹邦科技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邦)现场审计工作及重要客户现场访谈等审计程序。亚太所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未充分考虑前述情况的影响。

二是未对由非丹邦科技财务负责人对接审计工作保持职业怀疑。丹邦科技在中审华辞任后,临时聘请第三方顾问梁志刚以丹邦科技母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集团)财务负责人名义,负责与亚太所对接审计工作,亚太所对此未保持职业怀疑。经查,梁志刚非丹邦集团财务负责人,亦非丹邦科技或丹邦集团员工。

三是未有效识别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异常。经查,丹邦科技用友ERP系统中存在使用超级用户“Demo”和已离职多年员工账户,集中在月末频繁录入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的情形,且相关金额较大。亚太所未关注到上述异常,在《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中“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无效,包括内部控制存在值得关注的缺陷的情况”对应栏目填写为“否”。

(二)对丹邦科技的控制测试不到位

一是未基于销售订单总体特征选取测试样本。经查,丹邦科技同一境外客户的销售订单存在不同编号格式,且在订单金额、发生频率、客户签章、内部审核流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亚太所在选取销售订单进行控制测试时,仅抽取一种编号格式订单,对另一种高频、小额订单均未抽取,未恰当设计和选取审计样本,关于“与销售订单有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是有效的”审计结论缺乏依据。

二是未关注销售订单相关会计凭证存在的明显异常情况。亚太所抽取的销售订单相关会计凭证记账人和复核人大多为超级用户“Demo”。对该异常情况,亚太所未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是收款控制测试流于形式。亚太所在对相关境外客户执行收款控制测试时,仅取得香港丹邦出具的《入账通知单》,未进一步核验相关银行流水、《客户通知书》等材料,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得出“与收款有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是有效的”审计结论。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缺陷

一是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执行香港丹邦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所依据的审计证据均由丹邦科技提供,对丹邦科技提供的香港丹邦相关银行对账单和《客户入账通知书》均无银行印章等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且未发现所附二维码均无法识别等异常情况,相关审计结论为“未见异常,可以确认”。经查明,丹邦科技提供给亚太所的相关银行对账单、《客户入账通知书》均系伪造。

二是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未关注到部分审计证据存在异常或相互矛盾,丹邦科技提供的相关销售订单上的金额与客户对账单不一致,部分销售订单的客户名称与销售合同及其印章中的客户名称存在明显差异,同一客户的签收单的签章不统一。在执行客户视频访谈过程中,未全面核验被访谈对象的身份。针对已发现相关销售合同签字人存在异常的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

(四)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是根据审计底稿,亚太所在《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中记录:“关于发函,项目组将企业发函的地址与销售订单中的地址进行比对,视频访谈过程中询问对方办公地址与发函地址进行核对,核对无异常”“发函地址与网上查询的地址一致”。经查,亚太所未通过官网查询等恰当方式核实丹邦科技提供的客户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其向4家客户发函的地址与销售订单中的地址不一致,视频访谈中仅对1家客户询问了地址。

二是亚太所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到了部分境外客户函证地址为境内地址,部分客户询证函回函、销售订单、签收单上的印章与相应销售合同印章不一致,但未进一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

三是未按计划执行收入舞弊风险相关函证程序。根据审计底稿,亚太所在《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表》中,对收入舞弊风险的应对措施包括“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函证相关的特定合同条款以及是否存在背后协议”,实际函证中未按此执行;对境外客户的视频访谈原计划访谈9家,实际仅访谈了3家,但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或说明。

深圳证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698,112元,并处以1,698,112元罚款;二、对周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戴勤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翁创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据查,亚太所成立于2013-09-0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邹泉水,注册资本为34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等。该公司大股东为邹泉水,持股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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