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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一般都需要第一时间前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以便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正当、合法的权益保护。那么,辩护律师在会见时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吗?会见笔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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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认为,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会见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涉嫌罪名等等;

2.辩护律师自我介绍,包括介绍自己所属律所、自己的律师身份,说明是受何人委托,并向被会见人出示委托书,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3.说明自己作为辩护人,享有的相应辩护权利;

4.了解具体案情。可先从案外话题人手,先放松被会见人的心情,再逐渐向案情靠拢。

5.询问被会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1)姓名、出生年月等。询问出生年月时,应确定是公历还是农历,并应确定实际年龄和身份证年龄是否一致。如得知被会见人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2)身体健康状况,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的目的在于为变更强制措施为不予羁押做准备,并了解是否需要做精神鉴定。如被会见人为女性,则要了解其是否怀孕。

(3)了解其是否是人大代表、所属党派。

(4)了解其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是否有需要抚养的婴儿、是否有不能自理的家人且自己是其唯一抚养人。

(5)了解其是否初犯、社会阅历、受教育程度、对国家社会的贡献。

(6)了解其与同监室人相处如何、是否受伤。

6.询问其关于实施犯罪的情况:

(1)是否实施或参与了被指控的犯罪;

(2)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3)自己有哪些无罪、罪轻的辩解理由。

7.了解办案机关立案和管辖的情况;

8.了解被抓获的具体情况,告知权利保障问题:

(1)了解其被抓获的时间、地点,为解除强制措施做准备。

(2)是自动投案还是被抓获,是否有自首情节。

(3)询问什么时间被刑拘、被逮捕,是否有超期羁押的情形。

(4)了解被送进看守所的时间、看守所是否扣押物品、是否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比如案件回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及时书写供述、有权拒绝签名不于补充改正笔录、有权质询用于证据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等等。

(6)确认有无打骂、恐吓、威胁的情况,办案机关有无非法取证的情况。如有、则确认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以便申请非法证据掉除,并向住所检察部门反映情况。

9.了解具体案情及讯问情况,包括罪名、事件发生经过、事后有什么行为、是否存在同案犯、是否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实施行为的手段与目的、是否有其他情况发生;

10.了解案件证据及办案机关程序的合法性,包括:

(1)除了供述,有无其他证明涉案行为是被会见人所为的证据?

(2)被羁押看守所后有无离开?如有,则是哪些人将其带离?带到什么地方?

(3)有无被会见人在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人身搜查,并让其辨认?

(4)有无签署相关笔录?

(5)由几位侦查人员提审?有无告知权利义务?有无提供翻译?未成年人是否有在家属不在场进行讯问的情形?

(6)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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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了解有无罪、罪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包括:有无退赔?有无刑事和解?有无谅解书?有无立功?有无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表现?

12.与当事人沟通律师的法律服务方案。对当事人进行案情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初步的服务方案,包括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不提请批捕辩护意见、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向办案机关跟进案件办理情况,等等;

13.向当事人核实笔录,在每一页上签名,手写"以上内容与本人所述一致",最后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