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族长

掌管宗族事务的人。后世一般由长房长子或长孙充任。族长对违反族规或封建道德的族人有惩治乃至生杀大权。《仪礼.士丧礼》:“族长位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门西东面南上。”郑玄注:“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儒林外史》第六回:“族长严振先,乃城中十二都的乡约,平日最怕的是严大老官,今虽坐在这里,只说道:‘我虽是族长,但这事以亲房为主,老爷批处,我也只好拿这话回老爷。’”

《红楼梦》第四回:“虽说贾政训子有方,治家有法,一则族大人多照管不到这些;二则现在族长乃是机房珍,彼系宁府长孙,又现袭职凡族中事自有他掌管。”

2、族正

清代凡有聚族而居的,则选择族中有声望的人做族正,劾查本族中的不良分子。是统治阶级利用宗族实行统治的措施之一。《清会典事例.户部.保甲》:“又议准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查举。”

3、庶姓

①、异姓。相对与天子或诸侯同姓者而言。就异姓中别之,则又以异姓之无亲者为庶姓。《周礼.秋官.司仪》:“诏王仪,南乡见诸侯,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郑玄注:“庶姓,无亲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

公使羽父请于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愿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及长滕侯。”杜预注:“庶姓,非周之同姓。”按,滕君姓姬,与周同姓;薛侯姓任,与周天子异姓。

②、指同姓中五世亲尽无服者。《礼记.大传》:“庶姓别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能通乎?”

4、家长

一家之长。宗法社会里,家长在家庭中主宰一切,财产的拥有与支配、子女婚姻的决定等,权力皆属家长。封建法典维护家长的权威,家长对子女、妾、奴婢甚至握有生杀的大权。

《墨子.天志上》:“恶有处家而得罪于家长,而可为也?”《诗.周颂.载芟》“侯主侯伯”毛传:“主,家长也。”孔颖达疏:“《坊记》云:家无二主。主是一家之尊,故知主家长也。”《礼记.内则》:“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夷。寒不敢袭,痒不敢搔,不有敬事,不敢袒裼......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唐李商隐《杂纂.失本体》:“早晚不检点门户家私,失家长体。”

《宋刑统.斗讼律.杀伤子孙及子孙之妇》:“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徙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徙一年半,以刃杀者,徙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疏议:“过失杀者,亦无罪。”又《斗令律.误杀伤》:“殴旧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又《斗讼律.告祖父母》:“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疏:“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红楼梦》第三三回:“贾政冷笑道:‘......我养了这不肖的孽障,已不孝;教训他一番,又有众人护持;不如趁今日一发勒死了,以绝将来之患。’说着,便要绳索来勒死。”

5、家法

①、封建家长的治家之法。家庭成员及婢仆若有违背,家长得依法惩治之。《宋书.王弘传》:“凡动止施为,及书翰礼仪,后人依仿之,谓为王太保家法。”《天雨花》第三回:“游山玩水男子事,内家岂可外边行?吾门世代无此例,从无妇女出闺门!桓家小姐今归我,自合吾家礼要遵......若还要到留春去,恐防不便出闺门,不但乱了吾家法,且笑倒襄阳左姓人。”

②、封建家长对子女奴婢施行体罚的刑具。《醒世恒言.白玉娘忍苦成夫》:“张万户听了,心中大怒......教左右快取家法来,吊起贱婢打一百皮鞭。那玉娘满眼垂泪,哑口无言。众人连忙去取索子家法,将玉娘一索捆翻。”《天雨花》第二二回:“左公冷笑两三声:原来今日园中去,又是仪贞起此心......说完便喝施家法。”

6、嗣子 

①、嫡长子而作继承人者。《汉书.高后纪》:“今欲差次列侯以定朝位,臧于高庙,世世勿绝,嗣子各袭其功位。”清王应奎《柳南随笔》卷一:“《汉书佞幸而传》‘红阳侯立嗣子融,从淳于长请车骑’。颜师古注:‘嗣子谓嫡长子当为嗣者也。’昌黎《刘统军墓志》云:‘子四人,嗣子纵,长子元一,次子景阳、景长。’又《节度使李公墓志》:‘公有四子,长曰元子,次曰元质,曰元立,曰元本。元立、元本皆崔氏出。葬得日,嗣子元立与其昆弟四人,请铭于韩氏昌黎。’所谓嗣子与《汉书》正同,皆所谓嫡长子。盖庶出之子虽年长于庶出,而不得为嗣子。故《刘志》于嗣子之下,又云长子元一,而《李志》于长曰元孙,次曰元质之下,又以元为嗣子也。古人严于嫡庶之分,即此可见。”

②、因无子而以他人子为嗣,其子也称嗣子。

7、兼祧 

兄弟数人,其中一个没有儿子的,便让另一个兄弟的儿子继嗣两房,叫做兼祧。清俞樾《俞楼杂纂.丧服私论.论独子兼祧之服》:“一子两祧,为乾隆间特制之条,所谓礼以义起也。道光间议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则为所生父母斩衰三年,而为兼祧父母齐衰不杖期。”

8、宗祧继承

根据血缘与辈份关系而续承宗庙世系的制度。宗祧继承限于嫡长子,无嫡长子则由嫡长孙长子继承,无庶子或庶孙,方可于同宗中找昭穆相当(辈份相当)者立嗣。宗祧继承涉及遗产继承,有宗祧继承权者有财产继承权,但有财产继承权者不一定有宗祧继承权。

《清会典事例.刑部.立嫡子违法》:“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姪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实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9、过继

亦称“继”。指自己没有儿子,收养同宗之子为后嗣。也指入养父之家为其后嗣。《晋书.宗室传.彭城王紘》“紘字伟德,初封堂邑县公。建兴末,元帝承制,以紘继高密王(司马)据。”

《红楼梦》第九一回:“那夏三道:‘前月我妈没有人管家,把我过继来的,前日才进京。今日来瞧姐姐。’”《清史稿.德宗本纪一》:“[同治]十二月癸酉,穆宗崩,无嗣。慈安皇太后、慈禧皇太后召惇亲王亦宗......传懿旨,以上继文宗为子,入承大统,为嗣皇帝。”《清会典事例.刑部.户役》:“情愿过继者,取具两姓族长人等。”

这些家族文化,你还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