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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银行卡、电话卡

就可以获得上百甚至上千元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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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

这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

崇义县公安局思顺派出所

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出借电话卡

依法处罚1名违法行为人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0日10时许

崇义县公安局思顺派出所民警

在核查“断卡线索”时发现

辖区居民何某有出借手机卡的违法行为

民警依法传唤何某到思顺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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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2024年4月25日

何某在家中玩手机时

一个“高薪赚钱”的广告引起了他的关注

他主动添加了客服QQ了解

对方说操作很简单

只需要用1部手机和对方QQ视频通话

1部手机插着手机卡根据指示拨打诈骗电话

接通了对方会与机主进行隔空聊天

自己不需要说话

而报酬是每拨打一个小时电话

就有收入500元

何某听从指挥

帮诈骗分子

提供了“手机口”帮助

协助拨打了20余次电话实施诈骗

经传唤询问

何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出借手机卡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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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何某

因涉嫌非法出借电话卡

已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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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卡”?

“两卡”广义上指电话卡和银行卡

如果更加细致的区分,手机卡指的是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

银行卡指的是开办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聚合支付等账户)。

“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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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公安将继续深入推进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斩断“两卡”买卖链条

从源头上遏制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全力以赴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来源:崇义公安 思顺派出所

版面编辑: 陈 慧

责任编辑:杨晓斌

值班主任: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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