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锦

读者朋友们在看明清为背景的影视作品时可能会看到这样的场景:皇帝正襟危坐在乾清宫的御座上,一旁的总管太监向匍匐在地的大臣们传谕旨,将该案交由三法司会审定罪,然后交皇帝定夺。比如《大明王朝1566》中,海瑞上了那道“惊天地、泣鬼神”的“天下第一疏”后,恼羞成怒的嘉靖帝即刻下令将其抓捕,并由内阁和司礼监领头、交三法司会审

那么,这个三法司是个什么机构呢?(编者注:本次分享中,我们只讨论明清时期的三法司,对于明清之前的,我们将在以后的分享中与大家讨论)

顾名思义,三法司是三个部门的合称。明清时期,三法司代表的是三家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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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部

刑部,是中央六部之一。其第一长官为尚书,编制为一人(编者注:清时满汉尚书各一人);副长官为侍郎,编制为二人(编者注:清时满汉侍郎各二人)。刑部可受理全国的刑事案件,其职能为刑罚实施、管理监狱等。如遇死刑及最高统治者亲交的案件,还需会同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办案。

刑部共下辖二十三个司处部门。其中包括十七个省区清吏司(编者注:分别是直隶即今河北、奉天即今辽宁、江苏、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即湖南和湖北、广西、广东、云南、贵州、陕西、四川)、督捕司(编者注:清时负责满洲旗人逃亡之事)、秋审处、减等处(编者注:管理减刑之事)、提牢厅(编者注:管理全国范围内狱卒,负责监狱的后勤保障等)、脏罚库(编者注:将涉脏案件的赃款赃物及没收物的管理,将赃款等转交户部)、赎罪处(编者注:负责以钱抵罪之事,并将所收之款项转交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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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理寺

大理寺不在大理,也不是寺庙。大理寺的职能相当于今天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大理寺第一长官为大理寺卿共一人(编者注:清时满汉大理寺卿各一人),副长官为大理寺少卿共二人(编者注:清时满汉大理寺少卿各一人)。在明清时期,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平反冤假错案。

明时大理寺下辖左、右二寺。左寺分管浙江、福建、山东、四川、广东、贵州共六司道;右寺分管江西、湖广、广西、云南、山西、河南、陕西共七司道(编者注:明时,全国共分为十五个省级行政区,分别是北直隶、南直隶、浙江、福建、山东、四川、广东、贵州、江西、湖广、广西、云南、山西、河南、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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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察院

都察院的前身为御史台,在明时改为都察院。明时都察院(编者注:此处单指明代北京的都察院,南京都察院不再此次分享交流范围内)的第一长官为左、右都御史,其副长官为左、右副都御史。清时官制与明时基本一致,同时都察院的左、右都御史还作为地方总督、巡抚的加衔。(编者注:有的还兼任兵部尚书和侍郎衔,比如总督是正二品,兼任兵部尚书后为从一品;巡抚是从二品,兼任兵部尚书后是正二品)都察院的职责包括监察和考核各级官吏、考察皇帝政治行为之得失、遇重大案件时与刑部、大理寺一同审核。

明时,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驻地方,同时还设有经历司(编者注:负责管理单位内外公文流转之事)、司务厅(编者注:负责管理京外往来文书的签发流转)、照磨所(编者注:属于都察院下属的具体办事部门,管理单位文书)、司狱司(编者注:该机构属于都察院内设的监狱部门)等机构。

以上便是明清时期“三法司会审”中三法司的具体情况。明清时期的统治者通过设立三法司会审,促进了审判的公平公正,提高了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时的司法运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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