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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单独提起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经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被害人获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未成年被害人小玉(化名)因一起刑事案件身体和心理均罹患疾病,需要长期的治疗和陪护。2023年1月17日,银州区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虽受到刑事处罚,但其未给予经济赔偿。“从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采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效果更佳,但其通常只支持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办案检察官陈营表示。

案件发生后,小玉的母亲为了照顾小玉无法外出工作,二人失去了生活来源,同年5月来到银州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依据有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陈营介绍。

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依法向银州区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向法院送达了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

由于精神损害后果的评估认定较难,银州区法院此前也没办理过未成年被害人提起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遂将该案提交审委会审议。2023年11月,在区法院审委会会议上,银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并发表了支持起诉的检察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实施犯罪后未获谅解,亦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赔偿,对被侵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害未成年人有权就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小玉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顺利推进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等工作,以最快速度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该院与银州区妇联沟通,聘请心理咨询师每周免费为被害人进行一对一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恢复健康。

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可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