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杨女士于 2021 年 9 月从某单位正式退休,退休前从事财务工作。退休后其身体健康,且拥有丰富的财务知识,于是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然而,杨女士刚工作四个多月便遭遇交通事故骨折。杨女士与被告司机和保险公司进行了调解协商,但保险公司认为杨女士已达退休年龄,不应再主张误工费。

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杨女士主张的包括误工费在内各项损失六万多元。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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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当前,受人口老龄化加剧、国家养老资金紧等社会问题影响,全社会鼓励身体健康的退休老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灵活就业,因此,老年人的劳动保障及权益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对误工费问题作了概括性规定,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需要法官依据法律的精神要义进行司法判断。在本案中,杨女士虽已满 55 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其退休工资不会因受伤治疗而减损,然而杨女士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和劳动能力,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她退休后仍有工作收入,其减少的收入理应得到赔偿。故法院支持了杨女士误工费的主张,以此弘扬老有所为的传统美德,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 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