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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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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身为浙江省台州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员工的被告人石某兴伙同无业人员虞某统,明知河南省濮阳市人钱某群、卢某东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商议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将浙江海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约50吨跨省转移到濮阳市濮城镇,让钱某群、卢某东进行非法处置,非法所得由四人平分。钱某群和卢某东在濮城镇非法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约23吨后,将其余危险废物存放于一废弃工厂内。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钱某群和卢某东明知河南省焦作市人赵某双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联系石某兴、虞某统,四人先后将海洲制药公司产生的废物约300吨跨省转移到焦作市马村区,赵某双先将危险废物存放在马村区安阳城乡一废弃的院落内,后担心被发现,就多次伙同其余被告人在焦作市马村区三处地方挖坑进行掩埋,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钱某群等5人退赔违法所得各5万元,石某兴、虞某统的家属分别出资50万元作为本案污染环境处置费用。

裁判结果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兴、赵某双等十五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一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3000元至5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对固体危险废物的生产、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和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但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减少处置费用支出,采取跨区域非法转移处置的办法处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转嫁环境污染风险,对此类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石某兴等十五人跨省将浙江海州公司的危险废物先后运至濮阳、焦作两地进行非法倾倒和简单掩埋,造成案发地周围环境污染严重,危及当地生物链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健康,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罚当其罪。该案的审判,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戒作用,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韩瑾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