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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教合同中,
未约定私教人选,
却约定了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
及“免责式”违约条款等。
会员心仪的私教离职后,
能否要求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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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郑满意于两位私教,
遂与健身房签订多个私教合同,
合同期限为4到8个月不等。
书面合同另约定,
如果会员指定的私教离职,
健身房 有权为会员更换私教 。
如果会员提出解除合同均视为违约,
需支付违约金。
5个月后,
两位私教 均离职 ,
健身房未与小郑协商沟通,
即指定新的私教提供健身服务。
小郑在尝试其他私教课程服务后,
提出异议并 要求退费 。
健身房称,合同从未明确约定私教,
部分合同已超过履行期限,
就其他合同退费主张,
小郑应支付违约金。
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截至两名私教离职前,
小郑参与的课程均由该两位私教授课。
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为小郑授课的私教相对固定,
应推定小郑与健身房曾约定私教人选。
其次,双方合同显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不宜强制履行。
现小郑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故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最后,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条款
排除会员主要权利,
“会员单方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条款
系“免责式”违约条款,
该条款明显 加重会员责任 ,
故上述条款均属无效格式条款。
小郑行使合同解除权,
无需支付违约金。
人民法院判决,
尚处履行期之内的合同全部解除,
健身房退还前述合同全部剩余款项。
注: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
一、合同订立要谨慎,相关条款需细查
“私教”是健身房中的热门词,在日常健身时,很多顾客选择健身房时会考虑私教是否能让其满意。在订立合同方面要注意:
一方面,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条款可能涉嫌排除会员主要权利。会员因心仪的私教而订立私教服务合同的核心目的在于在该私教指导下健身,而健身房则应按照双方真实合意提供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实质上为健身房变更其义务内容提供便利,故该格式条款可能因排除会员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另一方面,健身房“免责式”违约条款不合理加重会员责任。双方约定的“会员提出解除合同均视为违约”之条款,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之条款类似。若该格式条款的意思是无论会员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均需在解约退费时支付一笔违约金,则该格式条款可能因不合理加重会员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二、商家违约可解除,证据保存要留心
私教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满意的私教相对固定并且均离职的情况下,商家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会员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会员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在证据留存方面要注意:
首先,在与商家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将选定的私教约定于合同中,以便于维权。
其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将商家APP、小程序中的约课记录,或者与私教单独联系的约课记录予以保存,以证实授课私教确为相对固定。
最后,在与商家协商解约退费时,应留存向商家提出解除合同及退费的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以便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合同解除时间并确定退费数额。
邓小飞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副院长
随着国家实施推进全民健身战略,“运动”与“健康”成为当代人日益关注的重点话题之一,与之相应增长的还有休闲健身体育产业的相关纠纷。如何规范这一行业的运行,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矛盾时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具有典型的社会示范与指引作用。
本案中,当事人小郑作为消费者,与其签约的健身房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私教,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结合在一起,展示了人民法院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决心,为促进体育消费以及健身行业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审判实践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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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徐丹阳、郁玥
视频:翟楚悦
责任编辑:陈凤、陈逸韵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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