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买卖时间短、收益高,当天购买,第二天就能加价出售,介绍他人还能有提成——还有这等好事?记者近日从房山区检察院了解到一起“买卖虚拟玉石”的传销案件,涉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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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作为无业人员的林某听朋友董某介绍买卖虚拟玉石时间短、利润高,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林某进入微信公众号平台“聚朋缘”抢拍玉石,玉石价格定价1万元到4万元不等。

刚开始,林某谨慎地只拍一块金额较低的玉石,第二天林某便将玉石加价4%卖出,其中2%的费用交给平台,1万元的玉石第二天林某就可以挣200元,而且林某拍下的玉石只要一上线瞬间就被抢拍下,这下完全没有后顾之忧了。短短半年的时间,林某获利15万元。

董某告诉林某,如果介绍其他亲朋好友参与玉石抢拍,每介绍一个就有188元红包等好处。2022年7月,董某提出林某发展的亲朋好友及下线已经达到30余人,可以自己创建新平台单独运作。林某向往“财务自由”马上着手,成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从董某手中购买新的平台“枫林阁”,以同样的模式运营,收取的上架费转入至公司对公账户。

新平台运营短短20余天,最高在线人数190余人,日均在线人数140余人,林某总计获利150余万元。“好景”不长,林某发现到后来抢拍玉石的人开始变少,平台上大量玉石无法被拍下,总有人找他要求回收玉石,林某自己也会花大量钱款购入玉石,后林某将自己“枫林阁”5万元又转给平台发展下线较多的常某和张某,平台名称变更为“鹏舟万里”。终于“鹏舟万里”运营不到半个月后因大量参与人不再购买玉石而暴雷案发。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该案中玉石抢拍者等会员除挣取抢购玉石的差价外,可以获得下一级会员销售金额一定比例的佣金,虽然不同于传统传销模式,但发展下线接盘参与购买的本质仍然存在,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

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对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定性及量刑建议,对涉案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判决。

办案检察官认为,网络传销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和传统形式的传销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因为互联网本身的特点,让其在传播方式上更加迅速和隐蔽、覆盖范围更加分散和广泛。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的,只要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质特征的,应当对组织、领导者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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