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子无女的孤老去世,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近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例。案件中,在老人去世后,其姐姐收养的养女、堂姐留下的堂外甥、堂外孙等,对其遗产展开了争夺。徐汇法院认为,堂外甥一家在生前对苏老伯照顾较多,可适当多分遗产。
养外甥女、堂外甥为遗产对簿公堂

苏老伯一生无子。他去世后,针对他留下的遗产,曾照顾他多年的堂外甥一家等几位侄甥,展开了争夺。

苏老伯的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苏老伯的阿姐先于苏老伯死亡,养外甥女小苏是阿姐的养女。堂外甥小李是苏老伯堂姐的儿子,小李生有一子,是苏老伯的堂外孙。

苏老伯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徐汇区某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苏老伯、堂外孙共同共有。苏老伯的梅花牌手表一块及钻戒一枚由堂外甥小李保管。

苏老伯去世后,养外甥女小苏主张由其继承苏老伯的房屋产权份额、手表及钻戒。

堂外甥小李、堂外孙认为外甥女小苏,未对苏老伯尽过扶养义务,而在苏老伯去世前十余年间一直由堂外甥小李负责其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看望照顾,并由堂外甥小李处理其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故应由堂外甥小李继承所有遗产。

法院:照顾苏老伯较多者可酌情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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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照顾苏老伯较多者可酌情多分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苏老伯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死亡,其未立遗嘱,在阿姐先于苏老伯死亡且苏老伯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养外甥女小苏有权代位继承苏老伯的遗产。

堂外甥小李与苏老伯长期共同居住并对其进行照顾,相较于养外甥女小苏,堂外甥小李对苏老伯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堂外甥小李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养外甥女小苏。

据此,法院判决养外甥女小苏名下产权份额、手表、钻戒由堂外甥小李继承,堂外甥小李支付养外甥女小苏房屋折价款 60万元。

徐汇法院指出,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典型案例。侄甥代位继承是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中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