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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重庆警方就“胖猫跳江”事件发布警情通报,女方不构成诈骗罪,不予刑事立案。

“胖猫跳江”事件,本应就此尘埃落定,没想到再次引发广泛讨论。网友的不平在于,胖猫给女方三四十万,结果真情被辜负,被分手了,并造成胖猫跳江自杀的严重后果,为什么女方不构成诈骗罪

之所以,网友的看法与警方的处理结果不一致,是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用道德审判代替法律审判。

有的网友,站在胖猫的立场上认为,我给你那么多钱,对你是真爱,你就应该回报我真爱,否则就是捞女,就是借谈恋爱骗钱,就构成诈骗罪。

有的网友,站在女方的立场上认为,我们两个在谈恋爱,你给我钱,是你情我愿的。虽然很遗憾最后分手了,但曾经的感情不能抹杀,怎能因为分手,就说我是捞女,是诈骗呢?

看到没有?对同一件事,不同立场的人,看法不一样,道德评价也不一样。用道德,来审判一个人是否有罪,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没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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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样,才能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呢?用法律审判代替道德审判。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律是一把尺,标准是确定的。不同立场的人,用法律这一把尺,结果就是确定的,就不会因人而异。

那法律,是怎么评价女方的行为呢?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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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警情通报查明的事实,女方给过胖猫钱,不能证明女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女方和胖猫存在真实的恋爱关系,不存在女方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恋爱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女方不构成诈骗罪。

有的网友还是认为,恋爱过程中,女方不该要这么多钱。这没问题,非常好,这说明网友有非常高的道德标准。

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不能用道德标准进行法律审判。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有这样,本案才能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