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4月,外卖员张某在送外卖途中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红绿灯交叉路口变道行驶,与同向右侧车道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和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14447.85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自己是在送外卖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张某所驾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系“某外卖”在临澧县的代理商。2023年3月,张某与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劳务合同》。此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张某的侵权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服从安排,统一管理,按时上下线,不得迟到早退……每月二十一日前发放上月劳务报酬;劳务报酬、话费补助及其他奖励参照最新《骑手薪资制度》;甲方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和购买相关保险;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等主要内容,均体现出张某负有接受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考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与张某的工作手机截图及工资明细表相互印证,亦能证实张某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考核,劳动报酬根据其配送量定期支付。

综上,张某实质上是为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纯粹的个人劳务,该劳务是其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同时张某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随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外卖员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张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王某的事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系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系执行工作任务,不足部分应由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32582元(含张某垫付的14447.85元),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17712元,剩余损失王某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记者:李张念 通讯员:胡佳

编辑:唐文洁

二审:游 涛

三审:王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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