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智胜团队成员积极参与各类学习活动,进而不断提升团队的专业水平,律师事务所智胜团队特别制定并实施了外出学习费用报销激励制度。得益于此制度,青年律师杨雨晖得以在4月份前往上海参加刑辩特训营,不断精进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为了帮助团队其他青年律师更好地理解刑事辩护领域的实践要求和技巧,提供与专业律师互动学习的机会,培养刑事辩护能力,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各成员伙伴一同成长,杨雨晖律师于2024年5月11日在芙蓉智胜团队周例会上,以“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初识、概述”为主题,分享了此次特训的心得与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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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享之前,杨雨晖律师强调了刑事案件中程序辩护的重要性。庭前会议是程序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被很多刑辩律师忽略的环节。杨律师提到,庭前会议提前揭示了案件在程序、实体方面的争议事项,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庭前会议能够提前解决可能造成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确保庭审集中、持续进行;对于辩护人而言,能够利用庭前会议掌握控审态度,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更是能够借用庭前会议这一机会向法官输出辩护观点。但要注意,庭前会议不等于正式庭审,不宜过多展开。

杨律师随后针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启动、主持人员与参会人员、召开方式、时间与次数、内容以及与庭审的衔接等方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讲解。结合自身所参加过的庭前会议经验,杨律师认为,刑辩律师一定要抓住庭前会议这个机会,争取能够召开。庭前会议是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的一种预演,很多问题都会在庭前会议上露出端倪,说不定就会有意外收获。

在讲解庭前会议内容时,杨律师特别强调了“十大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程序性事项”。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管辖主要包括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极少数情况涉及优先管辖、专门管辖等问题。

《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以何种方式驳回管辖异议。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口头方式驳回,但也有法院作出书面裁定,如(2016)冀1023刑初56号刑事裁定书。

违反法律规定的管辖,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害,增加被告人的诉讼成本及证人出庭作证的难度,影响案件审判。对于管辖问题,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大胆提出,妥善解决管辖问题,有时对案件解决会有重大帮助。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该内容主要是针对出庭的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回避的理由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四种情形,分别(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是否申请公开审理

该规定系基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如果辩护人申请公开,也可以通过申请网络直播来扩大案件的影响力,维护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难点。

刑讯逼供的手段不限于殴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对于以殴打以外的形式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逼取口供的,也应排除。实践中疲劳审讯是出现较多的非法手段,但对于持续审讯的时间目前无明确规定,可以从是否存在审讯人员轮班讯问的情形、是否保障被讯问人合理的休息及饮食等方面进行审查。

非法证据不仅指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得到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只要是侦查人员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手段获取的证据,理论上都是非法证据,均可申请排除。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新的证据材料一般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但辩方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申请鉴定或者勘验不限于“重新”。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己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结合事实、线索以及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

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该项与第4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有交叉,即通过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案件存在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最终达到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目的。

辩护人有权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而对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若认为其属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且未提交至法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

《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对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尚未收集的证据及辩护人不便自行收集的证据,辩护人可申请检察院或法院调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8、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刑诉解释》第九十一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证人证言存有疑义的情况下,申请证人出庭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如对于取证的合法性存在异议,亦可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但实践中会有公诉人反对,其理由常常是侦查机关提供了情况说明,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9、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固然是司法机关及辩护人考量的重点,但涉案财物的审查和辩护同样重要。

《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杨雨晖律师结合其正在承办的某财产类犯罪案件,讲述准确认定涉案财物及其对应份额,方可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异议,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中对被告人合法财产的查明与保护。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的目的是解决程序问题,但程序是为了保障实体,不可能完全脱离实体,因此在庭前会议上或多或少地会涉及实体问题。《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对于明显无罪的案件,辩护人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强调被告人无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如果是二审案件,则可以建议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如此,可以减轻法院压力,也能达到辩护人的辩护目的。

芙蓉智胜律法团负责人、刑辩部部长王长山律师就杨雨晖律师的分享,从三个维度补充点评:

首先,从效率上来说,庭前会议解决了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中正式庭审举证简化的问题,减少了公诉人、审判员以及辩护人的工作量,避免在审判阶段再次提出,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其次,提前告知客户可能存在的庭前会议或其他特殊程序,能使客户了解案件进程,提升客户体验。最后,庭前会议为是为辩护律师提供了一次与法官、控方沟通的宝贵机会。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能够洞察控方及法院对案件的看法、态度,据此制定或调整辩护策略,以更有效地履行其辩护职责。同时,面对案情复杂或证据众多的案件,辩护律师有机会与控方进行交流,并可请求对方提供举证的概要。通过提前了解公诉方的举证框架,辩护律师不仅能更有效地进行质证,也能显著提升庭审的效率。

庭前会议的十大程序性事项就如同大树的树冠,树冠之上枝繁叶茂,最终形成庞大复杂的体系。此次内训会议,杨雨晖律师带领团队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初步认识了庭前会议。在接下来分享的篇章中,杨律师将继续从案件管辖、申请回避等主题逐个深入探讨,为团队成员带来更精细化、实务化的内容。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罗恺瑶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