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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冻结后,有些“冻友”等了一段时间后,会发现卡内资金被办案机关扣划走了。大多数情况下,扣划的执行单位都是某某法院。但少数的情况下,“冻友”也会发现公安机关直接扣划的。那么,公安机关有权直接扣划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吗?

先说答案:有,但有条件。并且这个权力的实现,不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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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是否具有直接扣划的执法权

我们从法律条文来看,公安机关确实属于具有执法权的单位主体,并且这种执法权限的范围还十分的广,即包括了直接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勘验等等的权力,也包括了扣划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的权力。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央行联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以及《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就可以找到公安具有扣划执法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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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什么又有很多律师说公安机关没有扣划的权利呢?这是因为很多律师往往只会从自己办案的经验出发来判断。绝大多数的律师和公安机关打交道往往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举轻以明重,同理,在相关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未经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下,自然也不得认定为是应当被扣划的非法所得。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即使需要扣划,也应当由法院扣划。再不济也是法院在判决结束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委托公安机关代为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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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扣划?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活动中,每个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应当立案,但并不是每个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可以破案。这就导致部分较为特殊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在电信诈骗类的案件中。办案单位只是冻结了银行卡内的资金,但找不到真正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障电信诈骗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于是,在2016年银监会和公安部就联名发布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就规定了:“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于是,公安机关在遇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类的案件,主要也就是电信诈骗类案件的时候,就具有了直接扣划银行卡内涉案资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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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第八条还详细规定了三种可以扣划返还的情形,分别是:第一种,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第二种,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第三种,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

最后,顺带提示大家一下,同样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即使公安机关扣划并返还了被害人资金,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的还会继续冻结,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继续续冻,如果以后查清还有新的被害人的话,公安机关还能继续启动新的返还程序。所以,不用抱着“等等就解冻了”“扣划完就解冻了”这样的想法了,法律规定都放这了。

三、公安机关直接扣划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理吗?划错了怎么办?

虽然刚刚郭律师带大家分析并得出了“公安机关有权直接扣划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权力”的结论,那难道公安机关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当然,现在确实有一点这种趋势。虽然大家经常开玩笑说“公检法是一家”,但其实三个司法机关之间还是存在着不少的相互制约的。而如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划扣,显然就失去了检察院和法院监督纠错的机会。这样一来,在银行卡冻结的这类案件中,“冻友”们就要以个人的身份直接面对公安机关决定。所以,这当然是不合理的!这么一说大家是不是也觉得有些不合理了?但从法律的视角下来看的话不合理的点在哪儿呢?

继续阅读前郭律师先做个温馨提示吧:以下内容大家看看就算了,在新法出台或现状未改之前,大家就当“饭后图个乐”吧。毕竟,理论在现实面前,那就是个秀才遇上兵的问题。当然,如果你还愿意为人人向往的美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而与这些“当兵的”据理力争,并且还愿意为之而付出律师费的话,解冻小分队也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支持(手动添加“狗头”表情保命)。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在前面我们详细分析的时候,好像法律与法律之间存在了一些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只有法院判决后才能执行。而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并不必然需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才能解除。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从名字上就能看出来,针对的是违法犯罪案件,也就是刑事案件。这样一来就存在了明显的冲突。

两法之间产生了冲突应该听谁的?别着急,立法者们早就想到了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在我国,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以沿用的冲突解决规则有好几种,其中最直接的就是看法律的效力所处的位阶,也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我国将法律的效力划分为五个位阶:第一位阶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第二位阶是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审议通过的法律;第三位阶是普通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审议通过的法律。第四位阶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最后一个位阶是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俩级别一样,包括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根据法律的效力位阶规则来看,《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也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其效力位阶仅次于《宪法》。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是由央行和公安部联名发布的,其效力位阶是最低级别的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位阶的角度看,毫无疑问应当听《刑事诉讼法》的。

但是,别急。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另一句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也就是说在法律适用这个问题上,如果一般法没有规定,但是特别法规定了,就应当以特别法为准。而显然这里的特别法就是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但这样一来,大家会发现,这和法律效力位阶的规则又产生了冲突。

不急不急,也有办法。当然,因为篇幅有限,具体郭律师就不展开了。简而言之,在我们今天分析的这个问题中,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两个原则相冲突时,如果上位法无明确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但与上位法原则、基本规则相冲突时,此时上位法一般法优先。回归到我们的场景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切犯罪都必须经过审判,而犯罪都没有确定,如何确定资金是否应当被扣划呢?显然这是一个悖论。

因此,两者遇到冲突的时候,应当毫无疑问地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公安机关通过绕开检察院和法院发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窃取扣划权力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据理力争之下,公安机关当然不应当直接扣划并返还“冻友”们卡内的涉案资金,这也是为什么解冻小分队目前手里还有一个2022年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发布公告要返还并扣划卡内资金给报案人,但至今仍然没有被办案机关扣划走的核心法律观点之一。

更进一步来说,根据两高一部以及央行联名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中,也规定:“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如果扣划错了,不仅应当给我们还回来被扣划走的本金,甚至利息都应当给我们补上。

结语

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确实是一对相爱相杀的冤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郭律师分析的上述内容,难道办案单位在发布相关行政规章的时候就没有想过吗?郭律师相信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毕竟能在那个高度制定相关条款的人,基本也都是专家级别的团队了。但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呢?我想:可能是对于国家层面的反诈行动的推行,毕竟这是政治正确;可能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毕竟电诈类的案件犯罪分子的归案确实“遥遥无期”;可能是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争夺,就像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制度一定程度上确实抢走了法院部分的裁判权;也有可能只是时间不够充分导致各部委之间没来得及商量;也有可能是因为现有的立法技术还不能有效地解决前面的这些可能。

法治社会的建设每时每刻地都在探索、在进步,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各个办案单位之间也时不时会出现BUG。但不论如何,郭律师衷心地希望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也能够充分地考虑到“冻友”们合法合理的诉求,尽量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办案是一门精益求精的技术,也是一门公平正义的艺术~

*本文为郭律师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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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