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5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一批成都法院司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包括梁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在该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残疾人进行的精神暴力亦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依法判令施暴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社会服务等方面。具体而言,从监督纠正的违法情形看,涉及交通出行、日常生活、办公办事等多重环境维度,涉及高铁站、客运站、医院、图书馆、饭店、公园等重点场所、重点区域;从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受益群体看,也从残障人士扩大到老年人乃至不时之需者等社会成员。

据悉,本批典型案例是成都中院围绕裁判结果公正性、社会影响积极性、核心价值观引领性等标准经四轮讨论评出。其中,包含2件刑事案件,涉及打击侵害残疾人财产和人身权益的犯罪;2件民事案件,涉及保护残疾人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残疾人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配利益;1件行政案件,保障因工致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救助权利;1件执行案件,切实保障残疾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1件司法救助案件,及时向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典型案例(节选)

案例一:

罗某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罗某某于2009年因工致残需安装假肢。2010年,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了此次假肢安装费用。2016年、2023年,罗某某因假肢更换费用两次与社保管理机构产生行政诉讼,社保管理机构以已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由拒绝给付,人民法院两次均依法判决向罗某某支付假肢更换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对残疾人的工作、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明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不包含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依法支持罗某某支付更换假肢费用的请求。该案的审理,有助于引导社保管理机构转变行政理念,及时落实工伤行政给付制度,让伤残劳动者得到应有的保险待遇。

案例二:

梁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梁某某、陈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5年陈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工伤致残程度四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陈某受伤致残后,梁某某对陈某实施过推搡行为,造成陈某受伤,并在微信中多次贬损陈某。

后双方分居生活,梁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陈某称梁某某长期以来对其造成各种伤害,其亦想要离婚。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并判令梁某某向陈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离婚经济帮助金,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教育费、医疗费承担上对陈某予以倾斜照顾。

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精神暴力亦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依法判令施暴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对残疾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切实维护残疾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

罗某某在某建筑工地提供劳务时不慎受伤,造成右手指挤压完全断离伤。事后其与包工头龚某某、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包工头、劳务分包单位并未如期支付相关款项,后罗某某诉至法院,法院生效裁判明确包工头龚某某的赔偿金及违约金支付责任、劳务分包单位的一般保证责任。因给付义务人未履行,罗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督促引导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所有款项在29天内全部执行到位,切实保障残疾当事人胜诉权益“落袋为安”。

案例四:

刘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刘某某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时不慎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仲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刘某某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且刘某某申请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某因生活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并有大学在读子女需要抚养,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核实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刘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积极联合重庆市长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刘某某的女儿及时办理助学贷款。

查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法院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原文

来源:川观新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残联

编辑:龙泉驿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