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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词

返还彩礼

彩礼是青年男女谈婚论嫁不可回避的话题。正确认识彩礼、对待彩礼,逐渐形成社会婚嫁新风尚,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大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小杨哥和曾小妹通过媒人介绍相亲认识,进而恋爱、同居。期间,小杨哥按照农村习俗,也为讨得曾小妹的欢心,不定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红包等方式给予曾小妹见面礼、节日问候礼等金额不等的钱款。在5月20日、农历七月初七等特殊日子,更是向曾小妹转账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含义的钱款。二人同居期间,小杨哥曾转账1.5万元给曾小妹用于租房事宜。小杨哥父母对曾小妹这个“准儿媳”亦比较满意,从两位年轻人认识开始,也多次向曾小妹转款以期促进二位年轻人的感情。后双方及父母共同商量后举办婚礼,期间,小杨哥和家人共同向曾小妹及其父母给予彩礼68000元,为曾小美购买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花去“三金费”27000元。举办婚礼前,小杨哥和其母亲分别转账7500元、5000元给曾小妹用于购买婚纱、婚衣。婚礼举办后,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

举办婚礼仅一个月后,曾小妹与小杨哥以及公、婆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负气离家出走,并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小杨哥一起生活,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协商不成之下,小杨哥遂将曾小妹一家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曾小妹及其父母三人返还彩礼礼金及“三金”费用,返还赠与曾小妹及其亲戚朋友的见面礼、下车费、改口费等钱款,赔偿婚礼开销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共计2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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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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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小杨哥按照习俗给付曾小妹及其父母的彩礼礼金以及购买三金的费用系小杨哥为与曾小妹缔结婚姻的赠与,均应视为彩礼。给付彩礼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曾小妹拒不与小杨哥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返还彩礼。对于小杨哥在恋爱、同居期间赠与曾小妹的各项钱款,法院认为该部分款项系小杨哥因曾小妹治病、租房、购买衣服等日常生活所需转款,应视为小杨哥为增进与曾小妹的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中也包含520、1314等含特殊意义的金额,现双方虽已分手,但不能据此予以返还。至于小杨哥主张的婚礼开销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举办婚礼系小杨哥与曾小妹的共同意愿,婚礼亦是二人共同的婚礼,虽然二人最终未能顺利办理结婚登记,但相应举办婚礼的开支不构成其损失。同时,结婚应当自愿,曾小妹不愿与小杨哥办理结婚登记,系其结婚自有意志的体现,其行为未损害小杨哥的人格权,无侵权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曾小妹及其父母返还小杨哥彩礼合计9.5万元,驳回小杨哥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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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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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既是社会文明新风尚,又是被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同时,男女恋爱、同居期间互相在情感上、经济上的投入,既无法准确定价,又不宜绝对等价,可能因一方最终不愿办理结婚登记,使得另一方情感上、经济上的投入付之东流。

人民法院对一方以收取高额彩礼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坚决判令返还。但对男女在恋爱、同居期间互赠钱物的行为,则需予以区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如520元的转账,1314元的转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一些价值不大的财物、金额不高的转账不应视为彩礼。此外,返还彩礼并不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唯一判断标准。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双方过错等情况,在离婚时请求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也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孕育、双方过错等情况,在结束同居时,主张返还一定比例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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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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