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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又反转,“胖猫”事件随着警方的官方通报算是落下帷幕,但是其事件引发的舆论热潮还久久不能褪去。

回忆整个事件在互联网上的整个经过,网友讨论的焦点从同情“肥猫”、抨击女友谭某,到后来谭某澄清、现质疑“肥猫”姐姐刘某的声音,再到今天官方发声,其中出现的种种人物及他们之间爱恨纠葛,每一个新信息都在拉扯着网友们的神经。

加之今天又是5月21日,那么,本篇秦嘉泽律师团队就本次事件中最惹人讨论、引人深思的问题来进行一个分析:恋爱期间互相转账的问题。

一、恋爱的转账属于赠予吗?

首先,赠予和接受赠予,在法律上是两个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实施赠与需要成年人,接受赠与八岁就可以了。

所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来分析转账的问题。

如果没有明确的借贷何意,那么法院倾向于将恋爱期间的转账定义为赠予。

针对恋爱期间的“1314”“520”等数字红包代表了特殊含义,一般被认为是向对方表达爱意的赠与,是无权要求返还的。但是红包、转账所涉及的金额较大,两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借贷合意,就形成了借贷的法律关系,是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的。

二、恋爱转账还能要回来的吗?

在法律层面上,赠予行为可被明确划分为附义务的赠予和无条件的赠予,且赠予行为具备可撤销的特性。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明文规定,赠与人在完成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对于金钱而言,其权利转移往往伴随着交付行为的发生,但值得注意的是,现金电子转账的形式可能导致金钱交付并非瞬间完成。

因此,在恋爱关系中,若一方通过转账方式向另一方进行金钱赠予,那么在受赠方确认收款之前,赠予方完全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方退还所赠款项。受赠方在接到此类要求时,需依法履行退款义务。

在涉及附义务的赠与方面,婚约中的彩礼与聘礼堪称典型实例。若双方或其家属赠与的初衷旨在实现婚姻目标,若双方分手,则赠与方有权撤销该项赠与。

针对恋爱关系中更为严重的一种无效赠与,即一方并非真诚追求恋爱关系,而是出于非法目的,利用恋爱手段谋取不法利益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受骗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转账。

这一论据构成了“肥猫”事件中,“肥猫”的姐姐刘某始终要求谭某还款的“坚实”基础。

在实践中,针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需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全面考虑双方家庭收入状况、相处时间长短、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从而对赠与一方的心态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应当返还。这也是警方最终通报中所述,综合考虑,“肥猫”和谭某存在真是恋爱关系,所以不予立案。

鉴于赠与行为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予财物或赠送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几率相对较低,很可能无法获得支持。因此,建议在恋爱过程中保持理智,赠与礼物时审慎考虑,避免承担超出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责任。

三、实践中会遇到哪些可以要?哪些不能要?

1.分手后想要“青春补偿金”?别闹了,这可没法律依据哦!

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2.在恋爱阶段,若一方或其亲属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此行为应视为附带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婚姻缔结目标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赠与财物的,通常予以支持。然而,若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则在返还时可适度扣除相应金额。

3.关于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当事人仅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的情况,通常不予采纳。

4. 在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之后,若其中一方面临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况,请求另一方承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即将产生的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5.恋爱时,如果你给对方转账用了像“520”、“666.66”、“1314”这种有特殊意思的数字,那就和普通的借钱不太一样了。这些转账更像是表达爱意、送祝福或者就是单纯的送礼物,而不是借钱给对方。所以,如果你用这种数字转账给别人,后来又想以借钱的理由让对方还给你,那通常是不会被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