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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20”这天

微信又一次放开520元红包

让有情人们表达甜蜜的爱意

与此同时,

一个相关话题 冲上热搜——

微信转账520元和1314元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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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转账,

到底能要回吗?

要分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01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

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

其中,双方之间的无偿赠与,主要有以下4种常见情形:

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共同消费是双方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活动,例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等,这些共同支出包含着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使日后分手,负担较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

“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摆出心形或花束形状的现金;

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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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比如,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购车款购房款等,双方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返还

综上,如果5月20日,微信转账了“520”或“1314”,那表达感情的意义非常明显,法律上一般认为是赠与。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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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认定了微信红包与转账

性质存在区别

红包属于赠与

转账则属于借款

原告刘女士诉称,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被告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

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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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其中——

■刘女士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但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应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刘女士向周先生微信转账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因此,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是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法官提醒

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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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

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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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普通朋友还是亲密关系的人,

对于大额款项往来

双方应该尽可能

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

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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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人!用鲜花在今天说“爱你”

封顶!封顶!刚刚,厦门地铁3号线…

刚刚!厦门重磅发布!下调!事关房贷……

来源\上海市总工会、北京日报、法治日报

央视新闻、新浪微博、法制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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