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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干警查看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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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公安干警开展座谈。

“多亏了检察机关的‘呵护’,帮我们挽回了徐某给公司造成的120万元经济损失。”4月8日,在浙江省文成县检察院开展的“检察护企”回访中,浙江某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物资公司)负责人对检察官连连表示感谢。

2021年6月,徐某进入物资公司任采购员。渐渐地,她发现可以利用工作便利在物资采购上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于是找到与物资公司合作紧密的供货商余某,想让余某以低一点的价格给她供货,但跟公司的合同价格不变,她从中赚取差价。余某听后觉得有风险,但想到徐某曾多次帮过忙,以及每年上百万元的业务往来,便默许了。

在后来的采购中,类似实际400元一张的铁架床被签成541元合同价的情况频频发生,个中差额全部顺利进入了徐某的口袋。

初尝甜头的徐某,萌生了继续拓展“业务”的想法。她委托他人成立了佛山某家具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该公司与物资公司属同一家集团公司,也是集团的子公司,负责集团的采购事宜。

此后,徐某打着“子公司”的名号分别与广东东莞、上海的两家公司进行交易,将650元买入的双层床以772.8元的价格出售给物资公司。徐某就这样“低买高卖”,不断赚取差价达120万元。

在一次内部审计中,公司发现徐某可能存在以职务之便接受高额回扣的行径,于2022年4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1月,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至文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思考一个问题——徐某是企业职工,其犯罪行为涉及物资采购,到底是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人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单位所有。基于这个标准,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徐某与余某的采购模式,让公司因为信息差失去了原本以更低价格签订合同的交易机会。”检察官认为,徐某所称的“回扣”表面上是供应商余某给的,但实质上是徐某所在公司支付的货款,实际遭受损失的是徐某所在的公司。对于徐某与外地公司的采购模式,检察官认为,徐某作为中间方,通过虚增交易环节达到了赚取差价的目的,使得本应归属于公司的利益归属个人。

摸清来龙去脉后,2023年6月29日,文成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检察官与侦查人员通力配合,结合电子数据、银行流水逐笔查明涉案金额,积极追赃挽损。最终,徐某将120万元全部退出。

在徐某的供述中,“游戏规则”“好处费”等字眼的多次出现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余某提及此事时也表示,如果不给徐某好处费,她就会拖着货款不给,企业需要生存,自己也是迫于无奈。

事实真是如此吗?检察官抽丝剥茧,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在徐某与余某的聊天记录、供述中发现,徐某不断向余某传递“帮助牵线更好项目”的信号。“她答应我,会给我一个1000万元的项目”“我有很多库存,不处理掉更亏”……种种证据之下,余某说出了心里话。

检察官经分析研判后认为,余某明知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报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仍积极配合签订高价合同、返还差价给徐某个人,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物资公司的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2023年8月29日,该院决定对余某进行追诉。经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余某表示认罪认罚。

前不久,文成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统计,2023年以来,文成县检察院从严打击企业内部贪腐犯罪,受理审查起诉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等案件6件6人。今年,该院更是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契机,成立护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涉企刑事案件办理范围、程序、企业合规等相关内容,与行业协会、侨联会进行沟通,针对企业涉刑事法律风险制发企业风险提示函。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