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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1979年《刑法》并未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1997年修订《刑法》时,鉴于骗取出境证件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十分猖獗,遂将该行为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分立出来单独设置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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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境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弄虚作假"是指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情形。因此,并非所有的骗取出境证件行为都要定罪处罚。"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骗取入境证件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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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需要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本罪为目的犯,如果骗取出境证件,不是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是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或是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