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即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犯人生命的刑罚。鉴于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可以说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只有故意杀人、拐卖人口、贩毒等严重罪行才适用死刑。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两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在缓期刑满后没故意犯罪可以改判为无期徒刑或其他刑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非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误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发现有孕在身通常都难逃一死。

死刑的执行方式从古至今屡经变更:中国古代处决犯人有斩首、腰斩、凌迟、车裂;在西方有绞刑、火刑、石刑;还有的国家会用大象、狮子、鳄鱼等动物处决犯人;古希腊曾有一种铜牛刑是把犯人装进青铜制作的公牛刑具中活活烤死,而商纣王发明的炮烙之刑也与此类似。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执行死刑多以枪决为主,后来有些国家逐渐用电刑、注射死刑替代枪决,也有一些国家仍保留着较为古老的绞刑、火刑、石刑等。

1905年清政府下旨用枪决替代斩首,但民国时期有时仍用斩首这种方式处决犯人。新中国成立后死刑的执行基本上都是用枪决。1997年后部分地区开始引进注射死刑。从此我国出现了枪决和注射两种死刑执行方式。古代执行死刑通常是在菜市口这样的闹市区公开行刑,而且行刑之前会昭告天下通知人们前来围观。这样做其实是为了起到一定的警示威慑作用。改为执行枪决后死刑场所一般也是对外公开的。

在古代死刑犯的尸体不会马上移交给家属拿回家安葬,而是先要公开暴尸以示羞辱。有些罪大恶极的犯人会被禁止收尸,有些犯人的尸体示众一段时间后会交还家属。当然古代还有株连九族全家死光光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当然就无人收尸了。在古代无人认领的死刑犯尸体通常会被直接扔到乱葬岗任其被风雨侵蚀被野兽吞噬。像这种通过羞辱尸体来威慑犯罪的做法如今已被现代社会所抛弃。

在现代社会一些罪大恶极之人还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无论生前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仍享有一定的基本人权。死刑已是现代社会对罪犯最重的处罚,但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执行死刑后仍对尸体保持足够的尊重。不同国家处理死刑犯遗体的方式各有不同:有些国家在执行死刑后会把尸体火化掉,有些国家会对尸体进行解剖以便用于医学研究。目前我国对死刑犯遗体的处理也有一套完整的流程。

在过去以枪决为主的年代死刑犯的尸体通常会直接交由家属火化、安葬。随着药物注射逐渐替代枪决后死刑的执行和遗体处理都发生了一些变化:注射死刑通常不再是公开行刑,而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内行刑。如今遗体也不再直接移交给家属,而是火化后通知家属领取骨灰。如果被执行人无家属或家属拒绝认领骨灰或家属未在规定期限内认领骨灰,那么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相关单位代为处理。

无论骨灰是被家属领走了还是由相关单位代为处理的都要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死刑的执行程序是完整的闭环:执行时除了现场负责执行的法警之外执行法院、检察院还会派人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被执行人确认死亡之后尸体会被运至火葬场。在此期间会有法警全程跟随监督,等到火化结束后会通知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领取骨灰。至此死刑的整个执行过程才算是闭环完成。遗体火化、骨灰领取的情况都需要全程记录。

在我国正常情况下死刑犯遗体会被火化。因此家属领取的通常是骨灰而不是尸体。家属领取骨灰后只能安葬,但不能举办任何形式的葬礼追悼。一个因触犯国家法律被执行死刑的罪大恶极之人死后尸体能得到妥善处置已是最大的尊重,可如果这种人还要搞什么追悼会追思会难道是鼓励别人效仿他吗?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死刑犯家属搞追悼会的,但其他国家未必有这样明确性的禁止规定。

虽说正常情况下我国执行死刑后会把犯人尸体火化,但有几种特殊情况是会直接向家属移交尸体的。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尽一致。这里面就包括各地区各民族在丧葬习俗方面的差异。我国针对少数民族和有特定宗教信仰的人考虑到他们因为民族差异、信仰差异可能对丧葬有特殊需求:有些可能需要土葬,甚至有些可能会用水葬、天葬等我们觉得较为独特的安葬方式。

如果是少数民族人士或有特定宗教信仰的人因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那么国家可能会考虑到民族差异、信仰差异允许家属认领遗体。另外如果是外国人在我国被执行死刑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考虑到中外丧葬文化可能存在的差异,所以这种情况也有可能直接向家属移交尸体。除此之外如果犯人在被执行死刑前希望在死后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研究也是可以的。我国目前每年有超过百万人需要器官移植。

可真正能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不到百分之一。如果死刑犯在死前良心发现愿意用自己的遗体为社会做贡献当然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可这里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自愿原则。从1984年10月9日起《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从那以后死刑犯很快变成了国内最大的器官捐献来源。死刑犯即使不捐献遗体也是必死无疑,那么用他们的遗体挽救病人的生命的确能造福社会。

可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私器官是否会因为这条法令被扩大化。现在说是死刑犯自愿捐献,可未来会不会我们所有人都得提心吊胆呢?另外怎么判断死刑犯是不是自愿捐献呢?还有一些人因为器官来源于死囚而不愿接受捐献或怀疑器官是否健康。这种种问题促使国家在2015年1月1日起废止了死囚捐献器官的法令。并不是所有的死刑犯都愿意捐献遗体。一般能成为捐献遗体的情况有:没亲属愿意接收的、自愿捐献给医疗机构的、家属同意捐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