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正式对外发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据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办法》共30条,主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总体来看,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聚焦重点环节,明确认定标准。《办法》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聚焦在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并且已经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即使矿业权人违反有关管理要求,行政机关也不得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保障合法权益,规范认定程序。考虑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关系矿业权人切身利益,《办法》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作了严格规范,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应当遵守事前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确保过罚相当,严格管理措施。《办法》将失信管理措施严格限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环节,不与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相挂钩,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同时,《办法》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对其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

体现包容审慎,建立整改机制。为避免因不必要的错误或者问题被列入异常名录,对矿业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办法》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矿业权人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等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规定了有关整改程序,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同时,《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

注重减轻负担,增强操作便利。《办法》区分矿业权人填报公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示两种方式,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范围,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状况的管理信息、与勘查开采活动关联性不强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等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填报。

魏莉华透露,为了使《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标准规范,在管理职责分工、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要求、实地核查工作程序、新老制度衔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文书样式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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