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婚宴,难免喝上几杯。甘肃一男子去朋友家中参加婚宴,醉酒后被扶到屋内休息,次日早上主人家去叫他时,却发现其人事不省。

随后,该男子被送医,医院诊断为手指三度烧伤、手掌三度烧伤、电击伤、低蛋白血症等。后经司法鉴定,其左手功能丧失,评定为6级伤残。

事后,该男子将新郎家起诉至法院。日前,甘肃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决,男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新郎家承担30%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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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事发:

男子参加婚宴酒后留宿

次日被发现人事不省,手指手掌受伤

事情发生在2023年元旦,甘肃靖远县某乡镇村民王某某在农村老家为其子举办婚礼,邀请亲朋好友前来参加。

在举行婚礼的前一天,张先生同朋友驾车一起前往王某某家中道喜。晚饭后,张先生同一起参加婚宴的客人在王某某家中喝酒,因不胜酒力,张先生喝酒后被人扶进王某某家厨房内屋安排睡觉。

由于主家忙于婚礼其他事项,直至次日早晨,新郎家人前去叫张先生时,才发现其左手手背发黑,手掌处有几个水泡,并伴有发烧。

当时已人事不省的张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手指三度烧伤、手掌三度烧伤、电击伤、低蛋白血症。

5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法院办案人员处获悉,因为张先生当晚醉酒,加之被发现时已昏迷不醒,他对自己当晚具体是如何受伤一事,自己也说不清楚。

判决:

经鉴定左手功能丧失,为6级伤残

男子自担七成责任,新郎家担责三成

发生事故后,张先生将婚宴举办者诉至靖远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靖远县法院委托甘肃中医药大学对伤病关系、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后续诊疗项目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指出,此次事故造成张先生左手功能丧失,评定为6级伤残,体表遗留瘢痕评定为10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婚宴活动的组织者、举办人,有义务为婚宴活动中的人员提供安全的环境以及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而前往参加婚宴活动的人,对该活动的组织者、举办人在心理上会产生特殊的信赖关系,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会产生“应被保护”或“不应受到损害”的合理期待。

被告作为婚宴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因此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造成不良影响,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不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当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鉴定及相关案件事实进行依法判决,原告张先生自担70%的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举办酒席时组织者和参加人

都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在举办酒席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时,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一定要提供安全的环境以及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保障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怠于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加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在参加活动时也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清楚过量饮酒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遭受损害。

总之,在举办或者参加婚宴活动时,皆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莫让喜剧变悲剧,既伤“钱”面又伤情面。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