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唐某进、唐某亮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原告林某等人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将唐某进、唐某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50万余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唐某进、唐某亮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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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款项后就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多次督促履行,且多次传唤仍未到庭且拒不履行。于是,本院与公安部门加强协作,通过人脸识别、手机、车辆定位等方式,迅速寻找到两被执行人行踪,分别于2024年5月9日、5月21日将两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经过询问仍没有履行义务的想法,于是本院依法对唐某进、唐某亮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通过本案告诫躲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一昧地逃避执行并非长久之计,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灌阳法院

图文:陈海瑶

审核:卿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