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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雯/漫画

开栏的话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今年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政检察职能和行政检察工作,本版即日起开设“行政检察知多少”专栏,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行政检察职能,普及行政检察知识,进一步拉近行政检察与百姓的距离,助力法治中国建设,践行与民同行初心。

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

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行政检察有哪些职能?

概括地说,行政检察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对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检察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

从广义行政检察概念来看,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时,“检察”与“行政”就结下渊源,当时设立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就承担着监督国家机关正确执行苏维埃各项法令和政策的职责。

194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作出规定:“对于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1年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再次明确: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新中国检察机关自成立之初,就重视参与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

1951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就参与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有关问题询问最高人民检察署,很快得到答复——“最高人民检察署与各级人民检察署有参与社会及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之权。”答复还进一步解释,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参与,是基于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利益的观点出发。这份来自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答复通报,勾勒出了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雏形,也体现出了行政检察与生俱来的“人民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1990年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试点工作。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的30年,是行政检察制度得以确立并深入探索的重要时期。

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首次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到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在单一的抗诉的基础上,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监督范围也从行政生效裁判结果扩展到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

这30年里,行政检察的工作思路顺应党中央和人民群众新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但总的来看,行政检察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弱,相对于刑事检察业务,还是短板和弱项。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确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单设行政检察机构。经过与民事检察长达30年的“合灶吃饭”,行政检察终于“自立门户”,由此进入蓬勃发展的快车道。

进入新发展时期的行政检察是如何履职的?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检察与国家发展、百姓生活有何密切关系?在后续的报道中,我们将从行政检察最基础的职能——行政诉讼监督出发,一层层揭开行政检察的“神秘面纱”,敬请期待。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