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3年,我国出口蜂产品15.65万吨,出口金额3.05亿美元,产品主要销往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地区)分别为:日本、英国、比利时、波兰、西班牙、澳大利亚、荷兰、沙特、葡萄牙、南非。……(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3年,我国出口蜂产品15.65万吨,出口金额3.05亿美元,产品主要销往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地区)分别为:日本、英国、比利时、波兰、西班牙、澳大利亚、荷兰、沙特、葡萄牙、南非。

01

政策背景

2023年11月28日,欧盟发布授权条例第2023/2652号法规,法规对来自欧盟外第三国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和蜂蜡)实施进口名单制,即被列入欧盟进口名单上的机构才能对欧盟出口蜂产品。名单由第三国主管职能部门向欧盟提供,经欧盟确认成为正式名单。

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过渡期为1年,即2024年11月29日之后,未列入进口名单机构的蜂产品将不能进入欧盟市场。这意味着欧盟对来自欧盟外第三国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和蜂蜡)实施注册管理制度。

02

欧盟蜂产品法规介绍

欧盟关于蜂蜜的定义及要求

指令2001/110/EC规定,蜂蜜是一种天然的甜性物质,由意蜂用植物花蜜或植物生长部分的分泌物、或在植物生长部分上吮吸植物的昆虫的排泄物制造。不得添加任何其他食品成分,不得人为添加水、糖浆等成分以增加蜂蜜的重量,也包括食品添加剂。简而言之,供人类消费的蜂蜜必须是蜜蜂酿制的纯天然甜物质。

此外,欧盟蜂蜜还需满足一些强制性理化指标,如糖分含量,花蜜中的果糖和葡萄糖总量≥60g/100 g,蔗糖含量≤5g/100 g,含水量≤20%,水不溶物含量≤0.1g/100 g,电导率≤0.8 mS/cm,游离酸≤50mg/kg,淀粉酶值≥8,羟甲基糠醛含量HMF≤40mg/kg等。

关于农药残留限量

欧盟法规主要包括:(EC) No 1107/2009《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要求》、(EU)540/2011《实施(EC) No 1107/2009要求并制定允许使用的活性物质清单》以及(EC) No 396/2005《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并通过(EC) No 396/2005中多个附录来管理和规定农药的使用和残留限量要求。

根据(EC) No 396/2005第18(1b)条的规定:如果一种农药未在任何附录中出现,并不意味着豁免相关农药在产品中的限量要求,而是采用0.01mg/kg的默认限值。

关于兽药的法规

(EU) 2022/1644《对批准用作兽药产品或饲料添加剂的药理学活性物质以及禁止或未经批准的药理学活性物质及其残留物的使用实施官方控制的具体要求》、(EU) 37/2010《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及其分类》、指令96/22/EC《禁止用于食用动物的某些物质》、(EU) 2019/1871《为动物源性食品中不允许存在的药理活性物质建立行动参考点》等。

决议2005/573/EC《关于对从中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采取某些保护措施》中要求,中国输欧的蜂蜜必须随附中国官方主管部门的声明,确保每批货物在发货前经过化学测试,以确保有关产品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特别是其中的氯霉素(限值:0.15μg/kg)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含量(限值:0.5μg/kg)。

关于食品中污染物

理事会条例315/93/EEC,要求污染物含量特别是在毒理学水平上超过不可接受水平的食品,不得投放市场,食品中污染物水平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必须为某些污染物设定最高水平。

(EU) 2023/915《食物中某些特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含量,其中设定蜂蜜中的铅含量限值为0.1mg/kg。

(EC) No 852/2004《食品卫生法规》第十章“食物包装规定”中要求:用于包装和包装的材料不得成为污染源,包装过程和包装操作应避免污染产品。尤其在使用易拉罐和玻璃罐的情况下,应确保容器结构的完整性及其清洁度。

关于食品接触材料

(EC) No 1935/2004《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和惰性的一般原则。食品接触材料不得将其成分释放到食物中,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以不可接受的方式改变食物成分、味道和气味等。

(EU) No 10/2011《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规定》及其修订法规(EU) 2016/1416和(EU) 2020/1245等、CM/Res(2013)9《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金属和合金要求》,则对塑料和金属类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使用制定具体规则。

03

注册要求

Q

申请对欧盟注册蜂产品生产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①蜂产品原料来自海关备案养殖场。

②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③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④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⑤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⑥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04

申请流程

1

蜂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资质→资质备案→备案申请→食品类场所资质备案→出口蜂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或者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报关企业备案→资质备案→备案申请→食品类场所资质备案→出口蜂产品原料养殖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

蜂产品生产企业备案

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资质→资质备案→备案申请→食品类企业资质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访问,或者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报关企业备案→资质备案→备案申请→食品类企业资质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访问。录入企业信息后在对应栏目上传加盖公章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3

申请对欧盟注册推荐

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进入“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系统后,进入境外注册管理模块,点击“境外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材料包括:

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②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③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④欧盟要求的随附资料。

对外推荐

企业向海关申请,海关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欧盟主管当局推荐。

05

海关小提示

1

注意时间节点

对于江苏省内已完成备案的出口蜂产品企业,目前需要向南京海关提交境外注册申请,且于2024年11月29日前,经欧盟官方认证后纳入欧盟蜂产品进口“白名单”,方可出口欧盟市场。境外注册推荐法定办理时限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且企业因自身问题进行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所以特别提示相关企业一定留足申报和办理时间。

2

备案小技巧

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办理备案/注册申报,均应先办理电子口岸卡,通过“卡介质方式”登录信息系统。

3

出口注意事项

申请对欧盟注册的企业,在符合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符合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要求。

4

资质保持

已获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此外,还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供 稿:南京海关欧盟蜂产品企业注册推荐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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