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人张某在大同市左云县省道210线(宁应线)58KMH+649m处,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与由南向北郭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郭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7KM/h,行人张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且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