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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南平市建阳区应急管理局

建阳区水吉镇吴某熙香烛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烟花爆竹;流向标志。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日上午,南平市建阳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时,检查了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建设街130号的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吴某熙香烛店,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店内摆放1种2盘烟花爆竹无流向标志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实施标准之裁量基准第一阶次规定,给予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吴某熙香烛店处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所暂扣烟花爆竹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加强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管理,是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源头管控、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对有效防范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市民朋友应到具有销售许可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注意查看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明的生产信息、有效期等,并查看包装上有无标识码,标识码是鉴别烟花爆竹产品真伪的重要标准。如发现违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可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

案例2.南平市建阳区应急管理局

对建阳区黄坑镇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加油站;应急演练。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建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岁末年初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某加油站2023年下半年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给予建阳区黄坑镇某加油站处计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中,时有发现未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素不完整、未开展应急演练等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第一时间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应对,最大限度降低人员、财产损失具有现实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应急演练可以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改善和提高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性,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应对突发事故救援的信心和应急意识,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熟练程度和救援水平,达到提高企业整体应急反应的能力。

案例3.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占用防火间距。

基本案情

南平市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依法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5#和6#两座生产车间之间搭建钢结构建筑,存在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违法行为且无法当场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处理结果

2024年1月29日,南平市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九条、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社会单位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社会单位开展检查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处罚,起到震慑作用,进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制作:建阳区融媒体中心

初审:姚颖洁

复审:林晞 王佳敏

终审:吴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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