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东西,失主来追,男子拿出杀猪刀、石块威胁,民警抓捕,男子以凶器威胁,这个举动,让盗窃转化成了抢劫。近期,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抢劫罪案,经法院审理,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魏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到永仁县某电控维修店门口盗窃废铁,被失主李某某发现后口头制止,魏某某随即从电动三轮摩托车坐垫下拿出杀猪刀威胁李某某,并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逃离,逃至108国道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侧翻在道路左侧的排水沟内。

此时,李某某追赶至魏某某侧翻上方。魏某某爬起来后,使用杀猪刀、石块等威胁李某某,并反追至100米远。民警赶到现场,魏某某再次使用杀猪刀威胁民警,后逃离现场。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涉嫌抢劫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释法

  行为人实施盗窃,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该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规定,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魏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本报记者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