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阳光司法”活动,邀请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工商联、县侨联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及辖区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共计40余人走进法庭,旁听一起单位行贿罪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成立,被告人钱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者。2009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在云南某市进行房地产开发,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土地调规、出让等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钱某某代表该公司请托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出面帮助协调、打招呼,事后为表达“感谢”,多次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共计22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多次以单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鉴于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被告单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涉案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钱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扣押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99.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现场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辉乃旭 曾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