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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对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2012年,被告人金某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一台宝马X5射钉器、射钉弹若干,用于装修房屋。2016年11月,金某又于元谋县城一五金店内购买一根无缝钢管,将射钉器改装成自制枪支用于狩猎。2023年1月16日,金某带上自制枪支到山上猎杀1只赤麂,带回家中食用,并将赤麂皮剥下挂在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同时,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家切勿心存侥幸心理,莫因贪一时口福而失去人身自由,得不偿失。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郑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