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合格,允许屠宰!”

猪肉“小蓝章”是代表检验检疫合格的slo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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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肉摊员工发现出售的猪肉没有检验章

食品安全大于天

一通举报后

竟被起诉侵犯名誉权

这,真的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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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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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出警后发现还有400斤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遂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执法人员接到该线索后前往超市肉摊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蒋某表示今天收到的生鲜公司配送的猪肉上无检验检疫章,怀疑有问题,于是报警;

执法人员在该肉摊的仓库内发现猪肉24份,猪肉无包装,猪肉上无任何检验检疫章;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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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存放猪肉的仓库进行查封并对猪肉进行抽检,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

某生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在超市入口处张贴道歉信,并赔偿损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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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蒋某作为原告承包肉摊的工作人员,参与了肉品售卖,对所售卖的肉品有一定了解。其就自己了解的肉品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督,并在尊重基本事实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表现,该种权利行使如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况,不宜简单的进行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这对社会公众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考量而主动行使监督权也有其积极因素。

蒋某就原告售卖的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根据法院调取的接处警记录、执法记录等,蒋某亦未对外宣扬猪肉系病死猪肉。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蒋某就此事进行传播、相关职能部门因蒋某拨打举报电话而到现场检查的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了实质损害。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生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公民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在经调查不属实的情况下是否侵犯被举报方的名誉权,实践中存在争议。应当认为,对于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领域,保护公民的监督权更具有社会意义。

本案中原告属于食品销售单位,理应接受更为广泛的社会监督。被告基于所售肉品未加盖检验检疫章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亦不存在捏造、歪曲情况,无主观恶意,人民法院对公民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法官提醒

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应当以规范、理性的途径,并以善意理念反映客观情况,尽量避免以猜测和不当言语不必要地扩大否定面,防止以偏概全,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供稿海虞人民法庭

编辑|朱丽玲

排版|戴晓洁

审核|徐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