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近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洱源县茈碧湖镇茈碧湖码头附近的凤羽河尾,参与湿地改造项目的抽水员每天晚上都会利用职务之便,在码头附近河里撒网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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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茈碧湖镇迅速行动,第一时间通知执法人员赶往现场。经现场查看,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已责令建设方对附近施工的5个班组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将加大巡查频次,加强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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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5月17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向阳溪村雨水花园附近,有人天天带狗在海边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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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管理局第一时间通知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执法队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核查,执法人员在赶往现场时,巡查的“洱海卫士”已经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并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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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同时,大理市洱海生态廊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中规定:洱海生态廊道海西(阳南溪口至洱海生态廊道与大丽二级公路交接处段)、海南(波罗江口至石坪村段)、海东(海东镇塔村段)不允许犬类及宠物进入。宠物犬若进入生态廊道区域,首先宠物粪便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也会对游客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此,呼吁广大爱狗人士,遵守《大理市洱海生态廊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不要在洱海生态廊道内遛狗,共同守护好洱海“母亲湖”。

案例三

2024年5月14日19时34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海在大理市双廊镇玉矶岛洱海水域违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赵某海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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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4年5月18日23时44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先后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和赵某忠在大理市挖色镇望海山庄附近洱海水域违法偷捕,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对二人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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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4年5月19日12时45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在喜洲镇下新生邑水泵站南侧洱海水域违法垂钓,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李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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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4年5月19日17时10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朱某龙、周某福、罗某在满江街道玉白菜湿地附近的洱海水域垂钓,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对三人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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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24年5月20日11时54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苏某正在上关镇海潮河村洱海水域下丝网违法捕捞,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苏某正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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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洱海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保护洱海,人人有责。无论你是一名普通的游客,还是一名长期居住在洱海附近的居民,你都可以为保护洱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请记住,保护洱海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我们每个人的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当你发现洱海边的不文明行为,请果断介入,及时制止,或用你的手机记录下来,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来源:“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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